梅农(种子)罚〔(略)〕3号
当事人:(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住所(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略)年5月(略)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菜籽店位置、经营散装种子的行为;
2.(略)年5月(略)日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菜籽情况及执法人员检查过程;
3.(略)年5月(略)日梁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售卖散装茼蒿种子行为;
4.(略)年5月(略)日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略)年5月(略)日《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6.(略)年5月(略)日微信收款记录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散装茼蒿种子的货值金额;
7.(略)年6月(略)日梁某某补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的茼蒿种子来源和包装正规。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互相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本机关认为:(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略)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账户:(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略)年6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