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略)
身份证号码:(略)
住 所:(略)
我局于(略)年(略)月(略)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房屋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于(略)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宿城区陈集镇庙庄村高庄组(略).(略)㎡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略)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略)年2月(略)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均于(略)年3月2日签收,并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因我局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未成功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第9.6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宿自然资规(城)监(土)罚〔(略)〕(略)号)。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宿自然资规(城)监(土)罚〔(略)〕(略)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略)
联系人:(略)
电 话:(略)
地 址:(略)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