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标的为(略)条报废钢质内河渔船,转让底价为人民币(略),(略).(略)元(含税)。 2.本次转让标的为老旧报废渔船,船体、主机及附属设备老化锈蚀、破损严重,不具备正常航行、作业使用功能,仅适用于拆解回收。3.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包括其瑕疵、损坏)整体进行转让,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标的数量、状况、型号等以交割时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及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具体范围、品名、型号、数量、品质等均不作承诺保证,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且不保证其完整性、使用性,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安装服务及售后服务。成交后按资产实际现状交接,如有差异,无论增减,不调整成交价格及交易服务费。 4.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勘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充分预估到转让标的拆解环境、拆解难度以及拆解后的资产状况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5.本标的不分拆,须按标的物的现状整体受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6.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后续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让方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要求,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按《资产转让合同》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物的交接、拆解、切割、装运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在交接、拆解、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如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的,以及装运过程中外包装破损造成转让标的散落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8.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产权交易所和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意向方如对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以上标的物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