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相关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承租承诺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进行e交易系统报名时需要提交承租资格条件及承租资料清单中的所有资料。在确定最终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最终承租方须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承租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并在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公告中明确的金额支付第一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到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第一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组织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不超过(略)个工作日。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第一年度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承租押金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提前终止时,如乙方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不计息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后续年度起租金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承租方应在下一租赁期开始前一个月内支付年度租金。 5、出租方在收到首年租金、押金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 6、如承租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出租方有关管理条例、租期内未按要求进行经营、对外转租、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未按合同要求经营至合作期满等,出租方有权扣除押金相应数额及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1)当交付的押金余额不足原额的二分之一时,承租方必须在3日内补足押金。 (2)如果因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则全额扣除押金余额,并取消其再次承租资格,列为不受欢迎商户。 (3) 如承租方在合作期内未出现上述现象,则合同期满后,押金无息原额退还。 二、承租方经营要求 1、承租方必须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地方规章制度,并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 2、承租方必须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工商、物价、税务、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不得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所承租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承租房屋让与他人使用。承租方经营项目必须明确,经营内容和经营范围要符合出租方要求。 3、承租方开始经营前须向出租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私贴广告,货物、服务要明码标价。 4、承租方不得利用出租方资产违法违规(包括国家、地方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出租方的管理规定)经营;不得以借用、影射等方式,利用出租方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不对其投资做任何形式的补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5、承租方应当接受政府和社区以及学校依法对环境卫生、安全要求、经营品种、服务态度以及价格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处罚,需要整改的须按要求及时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可取消承租方承租资格,且不对其投资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6、承租方运营时间需覆盖学生日常活动时间段,节假日需正常开放(特殊情况除外,需提前向学校报备并公示) 。 7、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燃气、采暖、物业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涉及原租户的,按原租赁合同执行);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外的一切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采暖、物业费)均由承租方承担,并按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交纳。 8、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9、承租方不得售卖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略)、承租方不得使用明火及大功率电器产品,严禁超负荷用电。 (略)、承租方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活动;承租方在使用学校校园网络时,须遵守学校网络安全相关要求和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活动。 (略)、 承租方经营设备及装饰装修投入作为基本报名条件,承租方内部装修时,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的前提下,须出具装修效果图,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担,出租方不负担任何费用。合同期满后,承租方投入的可移动设备归承租方所有,固定装修及不可移动设备归出租方所有。 (略)、承租相关其它条件及未尽事宜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承租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