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略) 附录一 资格审查资质条件 序号 | 资质条件 | 1 | 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联合体申请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 | 2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略) ①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证书; ②有效的工程设计铁道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铁道行业(电气化、通信信号)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和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 3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略) ①有效的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有效的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4 | 联合体申请的,除满足上述资质条件,还应满足(如果有):(略) |
附录二 财务要求 序号 | 财务要求 | 1 | 投标人用于申请标段的营运资金(包括适当凭证的现金资源、银行贷款和信贷额度)不应小于(略)万元。(若为联合体投标,承担施工任务单位提供) | 2 | 在 (略)年至 (略) 年(近 3 年)中平均营业收入不应小于(略) 万元。(若为联合体投标,承担施工任务单位提供) |
附录三 资格审查业绩要求 业绩类目 | 业绩要求 | (略) 年6 月 (略) 年6 月(近5年) | 设计业绩 | 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完成过1个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工程项目(或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至少包含施工图设计)业绩或完成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1亿及以上铁路工程(或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中承担勘察设计(至少包含施工图设计)业绩。 | 施工业绩 | 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完成过以下任一业绩即可: ①1个铁路施工业绩[至少包含设计速度(略)km/h及以上铁路项目四电系统和四电房屋 (或生产生活房屋或站房工程)]; ②1个设计速度(略)km/h及以上铁路工程四电系统施工业绩和1个“四电”房屋或生产生活房屋或站房工程施工业绩; ③具有1个合同金额1亿元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的施工业绩。 |
备注:(略) 2.设计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投资额以合同协议书或项目工可核准或批复文件等文件予以证明;近五年业绩认定时间以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或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等证明材料体现的时间或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其中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与施工业绩认定时间要求一致。 3.施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初步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或铁路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会议纪要或铁路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或项目合同甲方出具的验收会议纪要或项目合同甲方提供的业绩(或用户)证明等。具体认定时间以上述初步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或铁路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会议纪要或铁路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或项目合同甲方出具的验收会议纪要时间为准,采用项目合同甲方提供的业绩(或用户)证明的,以证明材料注明的初步验收时间或竣工验收时间或开通时间为准。 附录四 信誉要求 序号 | 信誉要求 | 1 | 投标人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 2 | 投标人未被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3 | 投标人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未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4 | 投标人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 5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略) | 6 | 失信被执行人:(略) | 7 | 行贿犯罪情况:(略) | 8 |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黑名单”:(略) | 9 | 诉讼及仲裁:(略) |
备注:(略) 2.投标人的信誉状况由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负责查证,若查实存在失信情形的,将被否决投标。 3.诉讼及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附录五 项目经理和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 人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具有铁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并注册在投标人单位,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略)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担任过铁路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铁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略) 年 7月 (略)日至(略) 年 7月 (略)日(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3年内)不曾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 未处在国铁集团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任职,但能够提供现任职项目建设单位的同意调离文件,并且与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劳动和社保关系。 (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 设计负责人 | 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铁路工程项目设计工作至少8 年。 未处在国铁集团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并且与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劳动和社保关系。 | 施工负责人 | 具有铁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并注册在投标人单位,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略)年及以上铁路相关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担任过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等职位均可),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未处在国铁集团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任职,但能够提供现任职项目建设单位的同意调离文件,并且与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劳动和社保关系。 | 技术负责人 | 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略) 年及以上铁路相关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担任过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等职位均可); 未处在国铁集团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任职,但能够提供现任职项目建设单位的同意调离文件,并且与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劳动和社保关系。 |
备注:(略) 2.具体提供资料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对应的要求。 3.社保证明材料提供近6个月((略)年(略)月-(略)年(略)月)中任意一个月即可。 附录六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序号 | 人员 | 数量 | 要求 | 1 | 项目副经理 | 1人 | 具有铁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8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 2 | 建筑工程负责人 | 1人 | 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高级及以上职称,8年及以上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 3 | 计划合同负责人 | 1人 | 具有经济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8年及以上铁路工程或类似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从事合同管理与成本控制工作5年及以上。 | 4 | 财务负责人 | 1人 | 具有中级及以上会计师职称、8年及以上铁路工程或类似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经验,从事财务工作5年及以上。 | 5 | 质量负责人 | 1人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8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类似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 6 | 安全负责人 | 1人 |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中级及以上职称、8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类似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任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及以上,曾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安全负责人。 | 7 | 试验负责人 | 1人 | 具有国家规定试验从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8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担任项目试验负责人5年及以上。 | 8 | 物资设备管理负责人 | 1人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8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类似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从事物资设备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 9 | 各专业设计负 责人 | 至少6人 | 至少应配置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建筑、工程经济专业的设计负责人,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8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经验。 | (略) | 专业工程师 | 1人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8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类似相关工作经验,从事通信工程专业技术工作5 年及以上。 | 1人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8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类似相关工作经验,从事信号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及以上。 | 1人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8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类似相关工作经验,从事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5年及以上。 | 1人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8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类似相关工作经验,从事电气化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5年及以上。 | 1人 |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8 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或类似相关工作经验,从事建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5年及以上。 | (略)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3人 |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5年及以上铁路工程项目相关工作经验。 | (略) | 专职安全防护员 | 至少2人 | 中标后必须取得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防护员岗位合格证的正式职工(中标后获证)。 | (略) | 自有产业工人数量 | | 拟上场的自有产业工人在劳动力中的占比 3 %以上。 |
备注:(略) 2.上述人员不得兼任。 3.社保证明材料提供近6个月((略)年(略)月-(略)年(略)月)中任意一个月即可。 附录七专用设备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台/套) | 备注 | 提供满足施工需求的专用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略) 附录八 分包要求 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工程、设计不得分包 分包的具体要求: 1.本标段允许分包的工程:(略) 2.对分包人的资质、财务、设备、人员和业绩等的要求:(略) 3.其他要求:(略) |
备注:(略) 2.分包单位的信誉要求应满足本招标项目对于投标人的信誉要求,并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3项的任一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