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照片仅作参考,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交易价款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缴纳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在支付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供交易价款交纳凭证。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交易合同》后,从最终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服务费后如有剩余将剩余部分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3、中心在收到《交易合同》、交易价款交纳凭证、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4、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及相关资料交付手续。如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标的开发已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略)%以上且达到其他要求的转让条件后才可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转让方先配合受让方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待达到权属变更条件后转让方再配合受让方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因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无法过户的,与转让方无关,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本次转让标的,转让方负责提供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资料,协助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受让方须自行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办理标的权属变更过户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各方各自承担。 6、标的交付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标的交付后产生的全部税费及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8、受让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