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内容 | 修改内容 |
施工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 施工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
设计负责人具备市政类专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 设计负责人具备市政类专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 |
技术负责人:(略)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5年以上。 | 技术负责人:(略)市政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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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略)日历天 |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略)日历天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略).1 3、投标人须承诺:(略)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略).1 3、投标人须承诺:(略) |
投标人信用信息:(略) | /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设计负责人阐述方案 |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阐述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重点 |
设计负责人阐述设计方案(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阐述除外,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的投标人阐述方式详见前附表) |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阐述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重点(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阐述除外,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的投标人阐述方式详见前附表) |
设计负责人对设计方案重点进行阐述并回答评委提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阐述进行评比,好得 5-4分;较好得3.9-3分;一般得 2.9-1 分,差得 0.1-0.9 分,无设计负责人阐述得 0 分。注:(略) |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对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重点进行阐述并回答评委提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阐述进行评比,好得 5-4分;较好得3.9-3分;一般得 2.9-1 分,差得 0.1-0.9 分,无设计负责人阐述得 0 分。注:(略) |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设计负责人阐述设计方案重点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B。 |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阐述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重点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B。 |
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壹级注册建造师得1分,且同时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建造师证件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职称证件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时,由投标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及社保缴纳证明(社保险缴纳时间为开标前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本项满分2分,提供不齐全或提供无效得 0分。(以电子投标文件相应证件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扫描件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 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基本要求得1分;若同时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加1分,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加2分;本项高得3分。建造师证件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职称证件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时,由投标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及社保缴纳证明(社保险缴纳时间为开标前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提供不齐全或提供无效得 0分。(以电子投标文件相应证件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扫描件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
具备高级职称的得2分。证件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证件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时,由投标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及社保缴纳证明(社保险缴纳时间为开标前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提供完整的得2分,提供不齐全或提供无效得 0分。(以电子投标文件相应证件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扫描件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 具备市政类专业高级职称的得2分。证件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证件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时,由投标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及社保缴纳证明(社保险缴纳时间为开标前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提供完整的得2分,提供不齐全或提供无效得 0分。(以电子投标文件相应证件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扫描件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
项目组织机构:(略)2.造价员具备国家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得0.5分;具备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得1分,本项满分1分。证件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职称证件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时,由投标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及社保缴纳证明(社保险缴纳时间为开标前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本项满分2分,提供不齐全或提供无效得 0分。(以电子投标文件相应证件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扫描件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 项目组织机构:(略)证件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职称证件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时,由投标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及社保缴纳证明(社保险缴纳时间为开标前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本项满分2分,提供不齐全或提供无效得 0分。(以电子投标文件相应证件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扫描件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
提供近三年的类似施工业绩(或总承包中的施工部分业绩)1个的得1分,本项高3分,缺项0分。备注1:(略)备注2:(略)备注3:(略)备注4:(略) | 提供近三年的类似施工业绩(或总承包中的施工部分业绩)1个的得1.5分,本项高3分,缺项0分。备注1:(略)备注2:(略)备注3:(略)备注4:(略)备注5:(略) |
新增 | 明确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