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我单位于(略)年6月5日发布本项目(略)号“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并暂停了本项目的招标活动,现情况已明晰,本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等均未发生变化。经研究决定,即日起恢复本次招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本项目为涵盖酒店、商业、会展等多业态融合的复杂工程,综合考量当前市场环境下酒店等业态客观存在的运营爬坡期,为进一步匹配项目长期稳健运营目标,合理降低运营方租金压力,现对招标文件中项目运营期、运营合同中租金计取条款、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条款等内容予以调整,具体修改如下: 1、关于运营期限的总体调整 本次招标项目的运营期由原“(略)年(采用(略)+5模式)”统一修改为“(略)年(采用(略)+5模式)”。招标文件中凡涉及“运营期”“运营年限”“(略)年”“(略)年”“(略)+5”等与运营期限相关的表述,均按此原则同步替换和调整,例如: (1)招标文件第3页招标公告“2.3计划工期”以及第8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工期要求”中“运营期(略)年,采用(略)+5模式,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第(略)日历天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第(略)日历天(以先到时间为准)起计算运营期”均修改为:(略) (2)招标文件第(略)页“三、合同期限”以及第(略)页“(略).2.1合同期”中“运营期(略)年,采用(略)+5模式,(略)年为固定运营期,5年为可选运营期,固定运营期满(略)年乙方可自主决定后续5年的运营,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必须在运营期的第9年结束前提出终止运营的申请,双方启动终止运营程序,甲方可重新招商;乙方未在第9年结束前提出终止运营的申请的,视同乙方完全接受后续的5年运营期限”均修改为:(略) 2、招标文件第(略)页运营合同第9.2款“租金额度与计算方式”内容 “1、运营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 运营期第1年至第3年的年租金=乙方年租金中标价; 租金递增原则:(略)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后用: (1)运营期第1、2年的租金两年一付,乙方应于运营期起算日前,将第1、2计租年度(运营年度)的全部租金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第3计租年度(运营年度)租金:(略) (3)第4及后续计租年度租金:(略) (4)本合同项下所有预付租金均不计利息,乙方不得就提前支付的任何租金向甲方主张资金占用费、利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款项。 (5)因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租金中,对应合同终止日后未使用期间的部分(下称“未使用租金”),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使用租金应先用于抵扣乙方依据本合同第(略).2款应付的违约金; 2)抵扣后未使用租金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3)未使用租金不足以覆盖全部违约金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3、租金支付:(略) 修改为: “1、运营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 (1)租金计取方式 运营期第1年至第3年的年租金=乙方年租金中标价; 租金递增原则:(略) (2)运营期各年度乙方应付租金: 为扶持本项目平稳度过运营初期,前5年设为市场培育期,甲方在该期间对乙方的应付租金予以适当优惠,应付租金采取逐年递增的方式计取,具体如下: 1)运营期第1年应付租金:(略) 2)运营期第2年应付租金:(略) 3)运营期第3年应付租金:(略) 4)运营期第4年应付租金:(略) 5)运营期第5年应付租金:(略) 6)运营期第6年及以后应付租金:(略) 以上“年度年租金总额”指根据本款约定的租金递增原则计算确定的各运营年度租金总额。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后用: (1)运营期第1年至第5年的应付租金一次性支付,乙方应于运营期起算日前,将第1-5计租年度(运营年度)的全部应付租金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第6计租年度(运营年度)应付租金:(略) (3)第7及后续计租年度应付租金:(略) (4)本合同项下所有预付租金均不计利息,乙方不得就提前支付的任何租金向甲方主张资金占用费、利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款项。 (5)因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租金中,对应合同终止日后未使用期间的部分(下称“未使用租金”),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使用租金应先用于抵扣乙方依据本合同第(略).2款应付的违约金; 2)抵扣后未使用租金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3)未使用租金不足以覆盖全部违约金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3、租金支付:(略) 3、招标文件第(略)页运营合同第(略).2款“考核结果应用”第2段内容 “因乙方出现上述原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以甲方发出合同提前终止通知之日为准):(略) 修改为: “因乙方出现上述原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以甲方发出合同提前终止通知之日为准):(略) 二、招标时间安排调整如下: 1、本项目招标时间安排中的“投标人提出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修改为:(略) 2、本项目招标时间安排中的“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时间”修改为:(略) 3、本项目招标时间安排中的“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略) 4、本项目招标时间安排中的“评标时间”修改为:(略) 三、其它内容不变,按原招标文件及已发布的修改、澄清(答疑)纪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