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 |
| 2 | 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
| 3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地震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 国务院令第(略)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国务院令第(略)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四条 | |
| 4 | 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 行政检查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地震局 | 【行政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 | |
| 5 | 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地震局 | 【行政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八条 | |
| 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新办、延期、变更) | 行政许可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略)号)第五条 | |
| 7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新办、延期、变更) | 行政许可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九条、二款;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略)号)第五条第四款 | |
| 8 | 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略)年修正)第三十三条;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略)年第(略)号,(略)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 |
| 9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略)年修正)第三十三条;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略)年第(略)号,(略)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 |
| (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行政确认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 |
| (略)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行政确认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条例》第十三条 | |
| (略) | 实施大型爆破作业备案 | 行政确认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地震局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四条 | |
| (略) | 对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 行政确认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地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一条 | |
| (略) | 安全生产举报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四条 | |
| (略) |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地震局 |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四条 | |
| (略) | 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地震局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 | |
| (略) | 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地震局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 | |
| (略) | 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地震局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 | |
| (略) | 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地震局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 | |
| (略) | 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地震局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 | |
| (略) | 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地震局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 | |
| (略) |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区地震局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