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利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利朋评报字[(略)]第(略)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竞价结束后,承租方不得因此拒绝向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不得因此要求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退还交易服务费。3、出租期限5年,首年租金(承包费)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此后租金(承包费)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元宝镇自来水厂承包经营合同书》为准。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出租方及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元宝镇自来水厂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进行支付。 7、尚志市元宝镇自来水厂承包经营权供水范围为尚志市钢铁村、元宝村(具体详询出租方)。 8、尚志市元宝镇自来水厂发包后,尚志市水务部门会同尚志市元宝镇人民政府共同监管。水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提供规范的自来水厂运营规范,按照规定,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标准。由元宝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承租方的日常经营按照相关协议进行监管。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元宝镇人民政府负责,承租方要严格遵守《元宝镇自来水厂出租强制退出制度》。 9、尚志市元宝镇自来水厂资产未设定抵押或担保,尚志市元宝镇自来水厂承包经营权包括自来水厂的运营收支,以及水厂资产的使用、维护。自来水厂主要资产包括房产、水源井,滤水池、净水池、反冲洗设备、送水设备等供水设备;水厂配电设备;输配水管网工程等,具体详见标的目录。 (略)、因本次出租行为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略)、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与出租方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内容,因此发生纠纷与哈交所无关,不得因此要求哈交所退还交易服务费。(略)、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元宝镇自来水厂承包经营合同书》为准。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出租方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