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结英: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黄结英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藤县藤州镇白泥塘三岔路口往富吉方向(略)米处便利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局办案人员通过多次电话联系,到店张贴询问通知书,到村委张贴询问通知书,和邮寄到当事人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这几种方法均无法联系上黄结英无法确认其购进、销售及获利,现按藤县烟草局移交给我局的卷烟进行计算零售价统计,现场待售烟草制品货值合计为(略)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略)修正)》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略)修订)》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略)%以上(略)%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略)
罚款(略)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过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略)
联系地址:(略)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6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