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效办成一件事”(略)年度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政办函〔(略)〕9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高效办成一件事”(略)年度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红政办函〔(略)〕(略)号)有关要求,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建城〔(略)〕(略)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红河州局,制定了红河州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南及业务流程图,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推进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集成办理,是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各县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住建(综合执法)部门牵头、交管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细。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具有此项行政审批权限的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联系人,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加快指南发布,规范专窗设置。各县市住建(综合执法)部门参照州级制定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南及业务流程等文件,制定公布本地办事指南。并于(略)年6月底前完成政务服务中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专窗设置,承接材料受理、系统录入、证照发放、帮办代办等窗口服务工作,并对窗口及协同部门人员开展线下业务办理培训,依托政务服务大厅实现“只进一门”。同时做好线上系统接入工作,确保线上线下同步运行。(略)年7月底前实现线上全流程可办率达(略)%,8月底前全州全面推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集成办理。
三、强化部门联动,规范审批管理。各县市要健全住建(综合执法)部门牵头、交管等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动机制。交管部门要规范实施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对涉及交通安全的施工方案严格审查把关。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办事指南开展审批工作,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形成部门协同联动、集成高效办理的审批服务格局。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馈问题。各县市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联络人信息请于(略)年6月(略)日前反馈至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邮箱:(略)
联系人及电话: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杨昕琦,(略)—(略)。
红河州局 张莎莎,(略)—(略)。
附件:(略)
2.红河州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申请表
3.红河州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红河州局
(略)年6月(略)日
附件1
红河州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略)
(二)牵头单位:(略)
(三)配合单位:(略)
(四)涉及事项: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4.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5.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五)审批(服务)层级:(略)
(六)服务对象:(略)
(七)办理形式:(略)
(八)法定办结时限:(略)
(九)承诺办结时限:(略)
(十)是否收费:(略)
(十一)线下跑动次数:(略)
(十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略)
(十三)是否需要勘验:(略)
(十四)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略)
(十五)是否实行容缺受理:(略)
(十六)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略)
(十七)办理时间:(略)
(十八)办理地址:
1.线上平台办理:(略)
2.线下窗口办理:(略)
二、设定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六)《城市绿化条例》
(七)《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八)《城市供水条例》
(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十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十三)《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十四)《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三、申请须知
(一)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略)
(二)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补正的;
2.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无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擅自申请挖掘的;
3.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条件
(一)一般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施工单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2.申请所涉工程已列入本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或属于紧急抢修工程;
3.施工方案已经申请单位审核,含道路开挖范围图、管线综合平面图、交通组织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说明;
4.符合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要求。
(二)道路保护期内挖掘的特殊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取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书面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
(三)涉及专项事项的附加条件
1.涉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的,施工方案应包含绿化恢复措施说明;涉及古树名木迁移的,还需编制古树名木保护方案;
2.涉及管线杆线保护区域施工的,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施工方案应含相关设施保护措施说明;
3.紧急抢修工程可先行破路施工,但须在施工的同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住建(综合执法)部门和交管部门,并于(略)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补办申请须附紧急抢修情况说明,注明抢修原因、施工起始时间、地点及影响范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