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1 | 评标办法 | 本条修改为: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第三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的中标候选人,如中标候选人不足3名的,按照相应数量推荐。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2)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3)投标人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低条件)的业绩累计金额高的优先。 |
2.1.1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信息;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8)投标文件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略))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略))未在本次招标的两个标段同时投标。个信封(技术文件)评审标准:(1)暗标部分编制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暗标编制要求。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高投标限价。(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7)工程量清单汇总报价与投标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一致。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2.2.1 | 分值构成 | 本款修改为: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略)(2)主要人员:(略)(3)其他评分因素:(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4)评标价:(略)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1)评标价的确定:(略)(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n1个高评标价和n2个低评标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投标人数量<6家时,n1=0,n2=0;6家≤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投标人数量<(略)家时,n1=1,n2=1;(略)家≤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投标人数量<(略)家时,n1=2,n2=2;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投标人数量>(略)家时,n1=3,n2=3(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略)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评标基准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略)%×(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2位小数 |
3.5.1 |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 本款修改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以下信息进行查询:(1)所附项目经理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登记信息的网页截图扫描件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略)前述(1)、(2)项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网页截图或所附截图与复核结果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投标人应当及时核查并更新政府网站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于信息填报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投标可能被否决的后果。相关信息由投标人填报的,其真实性由投标人负责,经查证与事实不符的,视为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
3.5.3 |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略)%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略)%;(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略)%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略)%;(3)投标报价低于高投标限价(略)%的,即投标报价<高投标限价×(略)%;(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上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相关投标人应当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上述第(3)项情形,投标人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3.6.3 | 异常投标情形核查 | 增加3.6.3款: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存在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活动异常关联等异常投标情形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说明。评标委员会经核查确认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应否决其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活动异常关联等异常投标情形:(1)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雷同;(2)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雷同;(3)投标文件制作计算机MAC地址雷同;(4)投标文件制作计算机硬盘序列号雷同;(5)招标文件下载IP地址雷同;(6)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雷同;(7)投标文件解密IP地址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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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