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汶河北路(略)号底商-3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按时缴纳水费、电费、通讯等其他相应费用,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出租方不为承租方承担任何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责任。租赁结束时承租方须交清以上相关费用欠费。 4.天瑞望府(略)幢(略)室承租人须单独与出租房屋之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水、电等其他相应费用,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5.租赁期间房屋室内外装修、设备设施等使用维护与保养维修由承租人负责,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因汶河北路(略)号底商-4尚未接通水电,底商-3在装修改造时需预留出底商-4的水电接口,同时需重新挂表区分两间商铺的水电费用,相关接入事宜由承租方自行协商并承担相应费用。天瑞望府(略)幢(略)室承租人安装空调主机须放置于(略)幢西侧指定位置。 6.若天瑞望府(略)幢(略)室承租人经营餐饮类业态,须遵守以下环保及安全要求: (1)须加装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一体式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排放浓度及臭气浓度稳定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洗、维护,完整保存维护记录(含清洗时间、操作人员、验收情况等)备查。油烟不得以任何方式外排或直排,所有产生的油烟须经净化装置处理后,由承租区域内的专用排污主管道集中排放; (2)须在厨房排水末端自行增设符合标准的隔油池,完成与室外污水管网的规范接驳,并定期清掏,严禁将含油废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或公共排水沟; (3)用电引自天瑞望府(略)幢东侧配电间,沿吊顶内桥架敷设电缆。现有供电容量为(略)kW,原则上可满足基础经营需求;若实际用电负荷超出此容量,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电力增容手续,并承担全部工程改造及设备费用,出租方及产权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7.租赁期内,承租人应自行负责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消防安全检查、环保备案等经营所需的一切证照及行政审批手续,并在取得合法有效证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因承租人未能及时办理或违反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承租人参与竞租或签署租赁合同,即视为已对租赁房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结构、面积、水电设施、管线布局及周边环境等)进行充分现场踏勘并予以完全认可,同意出租人以现状交付房屋,后续不得以房屋现状为由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减免租金。 9.承租方不得将承租房屋进行转租或分租,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使用用途及经营范围,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所收的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略).因承租人自身经营活动所引发的一切周边居民投诉、行政检查或行政处罚等情形,均由承租人独立负责处理,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及整改所需的一切费用。出租方及产权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亦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支出。此外,因承租人变更经营业态所衍生的所有费用,亦由承租人全额承担,出租方及产权方概不负责。 (略).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略).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略).承租方须按照标的的租金支付方式提前半个月将租金预交给出租方。水电费等其他费由承租方自付。 (略).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十日内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略).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终解释权归扬州宜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方)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