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略)年7月6日发布的公告(第7号)和云南省司法厅第(略)号公告,现就(略)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略)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研,下同)在红河州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公告如下:
一、网上填报申请信息
参加(略)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略)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应于(略)年7月8日8时至(略)日(略)时,登录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申请享受放宽条件政策且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人毕业后因学习、工作等原因将户籍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略)年红河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两档,具体名单如下:
(一)放宽合格分数线为(略)分的地方(共4个)
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略)
(二)放宽合格分数线为(略)分的地方(共5个)
屏边苗族自治县、建水县、石屏县、泸西县、河口瑶族自治县。
在内地就学毕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选择内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二、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资格申请地为红河州的申请人,应于(略)年7月(略)日至(略)日期间,按照红河州司法局公布的时间、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办理资格申请事宜。
时间:(略)
8:(略)
地点:(略)
联系电话:(略)
申请材料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件。内地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同时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并同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二)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略)年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三)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学位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受理日期为(略)年7月(略)日。
制作《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照片由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报名时提交的电子照片信息统一印制,无需申请人提交。
三、证书颁发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颁发事宜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另行通知。其他事宜按照司法部(略)年第(略)号公告和云南省司法厅(略)年第(略)号公告执行。
红河州司法局
(略)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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