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略)条所规定的条件: (1)投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提供承诺函)。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 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其他资质条件:(略) (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建造师贰级(含贰级)及以上资格,提供建造师执业证、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小型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略))(略)号)要求。(提供承诺函) (3)外省企业提供有效的《省外进青建筑企业报告登记证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