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局立案调查的一批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案件,现已调查终结。该批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报送(略)年度、(略)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经本局对其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已不在该地址经营,以及连续两年未报税,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且未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所指的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吊销该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文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略)
2.藤市监处罚〔(略)〕(略)号、藤市监处罚〔(略)〕(略)号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7月8日
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公告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代表 | 地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1 | 藤县埌南雄霸水果专业合作社 | (略)NA(略)X | (略)A | 李文超 | 藤县埌南镇埌南街(程志勇出租屋) | 藤市监处罚〔(略)〕(略)号 |
2 | 藤县德誉种养专业合作社 | (略)NA(略)X | (略)MA5P6HB(略)N | 何海平 | 藤县埌南镇冼村二组9号何勇坚出租屋 | 藤市监处罚〔(略)〕(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