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局立案调查的藤县永西水产养殖场(微型企业)、藤县公昌水果种植场(微型企业)、藤县金鸡得财砂糖桔种植场(微型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件,现已调查终结。上述三家企业当事人未依法报送(略)年度、(略)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经本局对其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已不在该地址经营,以及连续两年未报税,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且未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吊销上述三家企业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文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告送达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略)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