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具备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有承装(修、试)类五级及以上(承装、承修、承试三项资质齐全)电力设施许可证(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如供应商已换发新证则提供三级及以上许可证,如供应商尚未换发新证则提供有效期内的五级及以上许可证)。
2.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以上证书均须注册在供应商单位。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略)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
①企业注册地为江苏省内的企业,本工程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必须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略)〕第(略)号)文件要求使用并提供证书,如未按文件要求提供证书,该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②如本工程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必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略)〕(略)号)文件要求使用并提供电子证书,如未按文件要求提供电子证书,该电子证书无效,视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3.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供应商企业正式人员,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供应商企业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4.供应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5.根据《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略)〕2号)文件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注:(略)
6.供应商不得有以下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采购项目提供采购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响应)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采购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