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转供电主体:(略)
为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价格行为,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略)〕(略)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略)〕(略)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市监价〔(略)〕4号)等规定,现将我县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如下:(略)
一、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
(一)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非电网直接供电主体应认真落实电价政策。终端用户电价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略)〕(略)号)规定执行,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不得在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
鉴于移动通信基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为户外设施,对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转供电主体不得让其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等费用。
(二)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的,按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平均用电价格加终端用户与供电主体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价差收取电费。自(略)年6月1日起,(略)千伏与不满1千伏之间输配电价差为0.(略)元/千瓦时。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用电等级均为不满1千伏的,输配电价价差仍然为零。
(三)终端用户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的,按照省发改委网站公布的同期《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分时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执行。
二、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
(一)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七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收费现场的醒目位置及时将当期电费收缴情况进行公示。相关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
(二)公示应当包括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明细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项目、依据、等级、终端用户电价、(略)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三、加强市场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供电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或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并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或者违反政策规定多收取费用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从严查处。
如发现转供电主体执行电价政策不到位,终端用户可拨打(略)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