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第六人民医院门诊医技住院综合楼智能化工程答疑1
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对肥东县第六人民医院门诊医技住院综合楼智能化工程(项目编号:(略)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招标文件第(略)页要求提供“产品、部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经过我司对相关产品供应商的市场调研,发现存在供应商品牌被报备,致使我司无法获取相关证书资料。综上,建议将“产品、部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改为中标后提供。
答:(略)
二、招标文件第(略)页要求提供“技术评审”相关资料。经过我司对相关产品供应商的市场调研,发现存在供应商品牌被报备,致使我司无法获取相关证书资料。综上,建议将“技术评审”相关资料改为中标后提供。
答:(略)
三、招标文件中未提供图纸与技术规范书,致使我司对本项目的设备、材料、安装等费用无法核算。请提供本项目图纸与技术规范书。
答:(略)
四、招标文件中要求“内网核心交换机”1、支持BFDfor静态路由、OSPF、BGP、RIP等,支持G.(略)开放环网协议,切换时间≤(略)ms,支持OSPFv2,OSPFv3,RIPv2,RIPng、ISISv4,ISISv6,BGP、BGP4+协议的国密(SM3)安全认证功能、生成树协议国密(SM4)安全认证功能、SSH国密安全认证功能;(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2、支持SDN控制器的统一管理,支持通过SDN控制器平台一键替换“按钮”即可完成故障设备替换,支持堆叠模式下的跨设备链路聚合功能,支持MVST纵向虚拟化功能,支持不低于(略)个子节点,子节点支持单机和堆叠设备,支持 HVST横向虚拟化功能,支持不低于(略)台设备间进行虚拟化部署,支持终端脆弱性扫描功能,支持终端扫描功能,能针对接入终端进行扫描,支持包括终端类型、终端IP、终端MAC、终端操作系统等;(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经过我司与产品生产厂商沟通及咨询国内一些其他知名品牌厂家,上述要求均为软件功能,与交换机性能无关,软件性能可定制,存在明显指向性,且经过我司询价只有“迈普”满足上述功能要求,因此要求“提供满足上述功能的检测报告”不合理。此项要求属于指定品牌,而且对应品牌被某个投标人报备,存在严重控标嫌疑,违背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
答:(略)
五、招标文件中要求“下一代防火墙”3、支持恶意代码检测,如蠕虫病毒、后门木马、网页挂马等,传播方式至少包括http、IM、FTP、邮件,实现针对多种协议的病毒流量的监测,能够抵御 ICMPFlood、UDPFlood、SYNFlood、TearDrop、Land和Ping of Death等基本的拒绝服务攻击,渗透成功的包数量小于5%,正常连接建立大于(略)%;(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经过我司与此类产品生产厂商沟通及咨询国内一些其他知名品牌厂家,本项目为县级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智能化工程,网络边界防护的核心目标是满足二级等保合规要求,实现基础的边界安全、病毒防护与攻击抵御。条款中“渗透成功包数量占比<5%、正常连接建立率> (略)%”属于实验室环境下的极限测试指标,既非医院场景的必要性能要求,也无对应行业标准强制规定,与项目实际履约需求无直接关联,属于为抬高竞争门槛、定向加分而设置的非必要条款。且该条款要求的“多协议病毒流量监测+指定类型拒绝服务攻击抵御+ 量化成功率”组合检测项,不属于防火墙产品国家强制性认证(3C认证)的必检范围,也非安防/等保测评的强制核验项,属于厂商自愿委托的定制化检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
答:(略)
2、3C认证仅针对网络产品基础电气安全、电磁兼容等准入项,聚焦产品安全出厂底线,等保测评是对整体网络架构、安全管理制度的综合合规核查,二者均不替代边界防火墙自身深度攻击防御能力检测,医院内网承载多协议混合流量、外网恶意DDoS攻击、多类型病毒交叉感染是本院真实网络风险:(略)
3、上述功能是网络安全实验室常规检测模块,国内具备 CMA/CNAS资质的网络安全检测机构均可开展标准化检测,并非仅单一厂商自愿委托才能出具的专属定制测试;所有品牌厂商均可自主送检获取对应检测报告,不存在仅少数企业可取证的排他限制。各指标设置服务于医院数据安全与业务连续履约目标,和项目合同履行直接相关,本项目防火墙作为医院内网核心边界防护设备,一旦病毒、DDoS 攻击穿透防护,将造成信息泄露、诊疗系统瘫痪、全院智能化设备离线,产生重大医疗安全与信息安全事故。设置上述检测指标,是从源头筛选具备高强度综合攻防能力的防火墙设备,降低后期运维、数据泄露、业务中断风险,与本医院智能化集成项目履约、交付、长期运维需求高度绑定,不属于无关评审条件。
4、招标文件仅要求报告具备CMA资质标识或CNAS认可标识,未限定指定检测机构、未限定设备品牌、型号、生产厂商、原产地,全国任意具备合法资质实验室出具的对应设备检测报告均予以认可,主流设备厂商均可自主送检取得报告。经市场调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厂商不少于三家,如威努特、奇安信、迈普等,招标文件列明参考(或推荐)品牌仅为同等档次技术参照标准,并非限定、指定投标人仅能选用该类品牌产品,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供不低于参考品牌同等技术、质量标准的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参与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本条款未限定、指定特定商标、品牌、供应商,不存在缩小竞争范围、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
六、招标文件中要求“电梯半球摄像机”,4、在警戒功能界面支持设置不低于4个场景画面,警戒类型应包含周界警戒、拌线警戒,警戒模板应包含警戒预案模板、自定义警戒模板,警戒预案模板包含:(略)
答:(略)
2、国家标准、3C认证仅规定安防摄像机市场准入低底线,仅满足底线只能实现基础监控,无法匹配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要求。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采购人结合自身场所风险、管理痛点,在国标基础上丰富精细化择优技术指标,判断技术参数是否合规的法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即是否与项目特点、实际履约需求相适应,而非是否属于强制国标要求内容。本项目全部细化指标均围绕医院病患安静管理、人流高密度管控、分级风险预警三大核心需求设定,与合同履行、后期运维、院内安全管理高度相关,不属于“与项目需求无关”的条件。
3、招标文件仅要求报告具备CMA资质标识或CNAS认可标识,未限定指定检测机构、未限定设备品牌、型号、生产厂商、原产地,全国任意具备合法资质实验室出具的对应设备检测报告均予以认可,主流设备厂商均可自主送检取得报告。经市场调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厂商不少于三家,如大华、海康、天地伟业等,招标文件列明参考(或推荐)品牌仅为同等档次技术参照标准,并非限定、指定投标人仅能选用该类品牌产品,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供不低于参考品牌同等技术、质量标准的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参与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本条款未限定、指定特定商标、品牌、供应商,不存在缩小竞争范围、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
七、招标文件中要求“LED显示屏”大屏具有安全监测模块,可对电路线缆温度、环境温度、漏电(剩余电流)、相电流、相电压、负载功率、电压频率、功率因数、用电量、三相电压平衡度、电流平衡度、相电流相位角、相电压相位角、信号强度、相电压频率、线电压等进行实时监测,可对电流、电压、剩余电流、温度、过载等数据设置报警值,超过限值自动报警,LED显示屏所使用的开关电源在 (略)%负载的情况下,功率因数达到0.(略)以上;(提供第三方检测机 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条款一次性罗列十余项电力监测指标(剩余电流、相位角、三相平衡度、功率因数等),并限定开关电源(略)%负载下功率因数≥0.(略),属于个别厂商“智慧用电安全模块”的专属功能配置,并非LED显示行业通用标准功能。市场主流品牌常规LED显示屏无法完整匹配该细分参数组合,仅个别厂商可满足,品牌指向性极强。本项目为医院信息发布类LED显示屏,核心需求为显示清晰、运行稳定、基础用电安全即可。条款中十余项精细化电力监测属于非必要的增值功能,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属于刻意抬高门槛的不合理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
答:(略)
2、LED行业通用标准仅规定屏幕成像、基础供电安全的市场准入低底线,仅能实现“正常点亮”,无法兼顾医院消防隐患预警、精密医疗设备防电磁干扰、长期节能运维等特殊管控需求。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采购人结合自身场所风险等级,在国标基础上之上增设适配场景的择优评审指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判断技术条件是否合规的核心标准是是否与项目特点、合同履行相适应。相关电力监测指标直接服务于院区消防安全、医疗设备稳定运行、显示屏长期不间断运维,与医院智能化项目履约需求高度相关,不属于与项目无关的不合理条件。
4、招标文件仅要求报告具备CMA资质标识或CNAS认可标识,未限定指定检测机构、未限定设备品牌、型号、生产厂商、原产地,全国任意具备合法资质实验室出具的对应设备检测报告均予以认可,主流设备厂商均可自主送检取得报告。经市场调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厂商不少于三家,如三思、宇烁、横纵云联等,招标文件列明参考(或推荐)品牌仅为同等档次技术参照标准,并非限定、指定投标人仅能选用该类品牌产品,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供不低于参考品牌同等技术、质量标准的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参与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本条款未限定、指定特定商标、品牌、供应商,不存在缩小竞争范围、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
八、招标文件中要求“智能配电箱”8、具备智慧安全用电监控管理功能,管理平台软件主页至少显示:(略)
答:(略)
2、本项目配电箱分布于不同区域,设备数量多,安保、后勤电工人员有限,仅依靠简单过载、温度告警无法满足医疗机构电气安全常态化管理要求,多维度折线图、报警饼图可直观统计全院各区域漏电、过载、高温故障频次,快速定位高频隐患点位,辅助后勤制定巡检计划,实现事前隐患预判,减少火灾事故风险;设备地图点位展示:(略)
3、行业基础标准仅规定配电箱基础告警硬件底线,仅能实现故障被动报警,无法支撑医院分散点位、多人员协同、常态化电气隐患排查的精细化运维管理。现行法规仅划定产品低准入要求,未禁止采购人结合本院点位分散、多岗位人员管理、消防安全高要求等特殊场景,增设高于基础底线的平台择优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判定技术条件是否合规的核心标准为是否适配项目特点、满足合同履约需求。上述可视化数据统计、地图定位、账号分级管控功能,直接降低医院后期运维人力成本、减少电气火灾隐患、保障设备不间断供电,属于项目交付后长期运维必备管理能力,与合同履行高度相关,不属于与项目无关的不合理条件。
4、招标文件仅要求报告具备CMA资质标识或CNAS认可标识,未限定指定检测机构、未限定设备品牌、型号、生产厂商、原产地,全国任意具备合法资质实验室出具的对应设备检测报告均予以认可,主流设备厂商均可自主送检取得报告。经市场调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厂商不少于三家,如三思、宇烁、横纵云联等,招标文件列明参考(或推荐)品牌仅为同等档次技术参照标准,并非限定、指定投标人仅能选用该类品牌产品,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供不低于参考品牌同等技术、质量标准的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参与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本条款未限定、指定特定商标、品牌、供应商,不存在缩小竞争范围、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
九、招标文件中要求“播控软件”9、支持安卓平台、windows平台、国产信创平台api接口对接,同时具备信息发布系统的节目发布功能及触摸查询系统的查询功能;(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要求同时具备信息发布节目发布+触摸查询双功能,且同步支持安卓、Windows、国产信创三平台 API 对接,属于个别厂商产品的专属功能组合,并非信息发布行业播控软件的通用标准配置,多数主流品牌播控软件无法完全匹配该组合要求,品牌指向性强。此项参数要求存在严重控标嫌疑,违背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
答:(略)
2、该功能组合完全匹配本医院项目实际履约需求,不属于无关增值条件,(1)项目终端类型不一:(略)
3、播控软件功能、多平台适配要求,是结合本医院多类型终端、信创国产化、一体化运维管理的项目特点设置,直接服务项目交付及长期运维,不属于与履约无关的条件。
4、招标文件仅要求报告具备CMA资质标识或CNAS认可标识,未限定指定检测机构、未限定设备品牌、型号、生产厂商、原产地,全国任意具备合法资质实验室出具的对应设备检测报告均予以认可,主流设备厂商均可自主送检取得报告。经市场调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厂商不少于三家,如三思、宇烁、横纵云联等,招标文件列明参考(或推荐)品牌仅为同等档次技术参照标准,并非限定、指定投标人仅能选用该类品牌产品,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供不低于参考品牌同等技术、质量标准的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参与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本条款未限定、指定特定商标、品牌、供应商,不存在缩小竞争范围、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
十、“床头分机”(略)、具有看门狗设计,具备隐蔽设计的复位按键,设备通过恒定力和外壳冲击试验,支持延时启动,数据传输采用 TLS或SSL 安全传输协议,支持在线监控、设备内容监测,可远程重启,远程控制音量、亮度,支持设定夜间模式,支持离线工作,支持文字生成语音播报,设备需有散热设计,设备支持医用消毒,如:(略)
答:(略)
2、本项目床头分机部署住院病房(略)小时持续使用,服务病患紧急呼叫、医护巡查联动,属于直接关联患者生命安全的医用终端,仅满足基础对讲呼叫功能无法覆盖病房复杂使用环境与医疗管控要求:(略)
3、医用对讲行业基础通用标准仅划定通话、呼叫基础功能低准入底线,仅能实现 “能呼叫、能对讲”;医疗机构院感、医疗安全、长期稳定运行有高于基础标准的特殊管控需求。现行法律法规未禁止采购人结合病房医疗高风险场景,在基础通用标准之上增设细化择优性能指标。判断参数合规性的核心标准为是否匹配项目特点、满足合同履约需求,上述指标直接关系医疗安全、院感达标、长期运维稳定,与项目履行高度相关,不属于无关冗余条件。
4、招标文件仅要求报告具备CMA资质标识或CNAS认可标识,未限定指定检测机构、未限定设备品牌、型号、生产厂商、原产地,全国任意具备合法资质实验室出具的对应设备检测报告均予以认可,主流设备厂商均可自主送检取得报告。经市场调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厂商不少于三家,如神州视翰、振平科技、鼎信科创等,招标文件列明参考(或推荐)品牌仅为同等档次技术参照标准,并非限定、指定投标人仅能选用该类品牌产品,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供不低于参考品牌同等技术、质量标准的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参与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本条款未限定、指定特定商标、品牌、供应商,不存在缩小竞争范围、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
十一、招标清单中部分产品(尤其评分产品)参数存在严重的性、品牌倾向性,那再通过政府招标有何意义,众多参数都违背了政府采购法规的有关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请贵单位仔细核查公告中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投标人资质条件条款,删除并修改不合理条款,修改成合理、通用的技术参数,让“主流品牌”均能够参与到该项目中,公平公正的对待所有供应商。请求依法顺延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有充足时间根据修正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
答:(略)
十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拟委任人员资格条款原设置:(略)
答:(略)
注:(略)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项目负责人:(略)
联系方式:(略)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