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基本情况
沈阳市五七中学采购师生配餐服务。包括教职员工早、午工作餐;学生包括学生午餐,要求保证平衡膳食,科学合理配餐;严格卫生管理,从根源上保障师生用餐安全。中标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确保全体师生安全用餐,目前学校学生约(略)人,教师(略)人。
服务保障:
★(1)供应商应具备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学生配餐的条件,需具有满足本项目需求配套的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职能。供应商需提供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制作场地证明材料(有效的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场地照片等)、餐食制作人员配备清单及配送团队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等)、餐食制作设备清单及照片、配送设备清单、配送车辆及备用车辆清单(车辆照片、车辆行驶证照片、如为租赁车辆需提供租赁合同)。本条款为实质性响应条件,材料不全按符合性条件不满足处理。
★(2)提供配送时效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内容必须包括:(略)
★(3)供应商配合采购人落实各级校园餐文件要求,重点落实以下内容:(略)
2、人员管理
(1)中标单位需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至少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专业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
(2)中标单位根据学校实际学生人数及运营情况足额配置从业人员,如中式烹调师、公共营养师、面点师等,并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和考评,从业人员与学校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3)中标单位录用的从业人员持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有效时间内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学校有权监督检查。
(4)中标单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组织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专业知识,强化职业道德建设。要加强厨师、面点师专业技能培训,实行分级管理,持续提升食品加工人员业务水平。
(5)中标单位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校园人员进出管理规定及其它学校管理制度,配合学校门卫做好登记,非经允许,不得擅自携带无关人员进入校内。
(6)学校有权对餐饮配送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整改意见告知负责人。
(7)学校将安排专人负责校外中标单位配送食品的接收和查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索取并留存中标单位加盖公章的配送清单(出货单)。
2)检查核对送餐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工作证件;检查盛装餐食(食品)的容器是否有封装标识,明确标注中标单位信息、保存条件、加工时间和食用时限。
3)检查配送车辆是否为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是否采取食品保温措施;检查配送车辆货箱的卫生状况和消毒记录。
4)检查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性状是否正常;餐食温度不低于(略)度、配送时间是否符合要求;配送食品是否与食谱一致。
(5)填写配送食品交接单,做好收餐查验记录。
3、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及环境管理
(1)中标单位单位建设、功能区布局、设备配置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略)-(略))的要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根据食品贮存条件,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存放场所,必要时设置冷冻库、冷藏库。严格实行操作间、储存间、分餐间封闭管理,非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
(2)中标单位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潮、防盗、防投毒、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中标单位应保持建筑结构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要定期开展鼠(虫)害消杀,配齐配全三防等设备设施,确保能够有效防治鼠(虫)害。探索运用先进技术手段防治鼠(虫)类等有害生物。
(4)中标单位应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贮存场所以及贮存设施,配备冷冻、冷藏设施。库房应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宜设置温、湿度计,库房不应设置明沟。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地面和墙壁应在(略)cm以上。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冻柜、冷藏柜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冷冻、冷藏柜(库)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宜设置外显式温度计。
(5)中标单位应配备清洗消毒和洗手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餐具应配备专用消毒设施和设备。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食品处理区应配备洗手设施。
(6)中标单位应设有存放清洗消毒工具和洗涤剂、消毒剂等物品的独立隔间或区域。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清洗水池等设施数量或容器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
(7)中标单位应保持食品处理区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渍,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无霉斑、无灰尘。供餐单位应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清理清洗、消毒,对保温设备及冷藏冷冻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校验。餐用具清洗、消毒,应与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分开,并有明显区分,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不得将加工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容器、工具用于与加工制作食品无关的用途。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存放在食品处理区。
(8)中标单位应保持学生及教师餐具干净、卫生、消毒。
4、餐费标准
(1)餐费标准
1)教师餐费:(略)
2)学生餐费:(略)
(2)如遇市场食品食材价格波动较大须调整餐费标准的,双方共同协商。
(3)用餐人数变化:(略)
5、供餐模式及供餐时间
(1)供餐模式
1)教师餐:(略)
2)学生餐:(略)
(2)供餐时间
1)教师开餐时间:(略)
2)学生开餐时间:(略)
3)若无学校通知,中标单位不得自行更改供餐时间,如遇学校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后供餐时间的应提前(略)小时通知中标单位。
4)为促进双方良好合作,乙方每天须配合甲方组织1-2名家长陪餐并对乙方运营情况和餐品质量监督。
5)合同签订后供应方须深入了解师生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并时间做出合理调整,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便捷用餐。
6、加强学生营养健康管理
(1)中标单位应当建立营养健康管理制度,制定合理膳食营养配餐计划。根据食物品种、季节特点和饮食习惯等因素,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身体活动水平配餐。
(2)菜品搭配营养均衡、健康合理,采用新鲜食品和应季食品,采用健康、科学的烹饪方式,控制油炸食品的食用频次,限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剂量。尽可能保证在周期内使得菜品种类多样化。中标单位每周提供每餐每种主副食的食材标准计量且备注营养含量的带量食谱,学校提前向家长公示下周菜谱。
(3)对学校少数民族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菜品能够满足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7、配送程序和标准
(1)食品运输
1)供餐单位应配置专用食品配送车辆,并保证从出餐到学生入口在2小时内完成。
2)冷藏食品及半成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8℃以下。
3)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保证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在(略)℃以上。
4)配送车辆和食品直接接触容器及包装物品应提前内外消毒并保持洁净。
5)中标单位配送食品时,生熟食品、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开或分隔放置,严禁将食品与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送。
6)中标单位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得私自打开车厢门及食品包装。
7)食品送达学校后,经学校负责餐饮工作的管理人员感官检验合格后,做好送餐交接记录。
(2)配送餐饮须经学校质检员验收合格。对不合格的餐饮无条件退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餐单位承担。
(3)供餐单位需有配送车辆及配送人员,需根据学校单位具体就餐人员的多少,足额配备送餐人员,并确保特殊天气情况下能够按时配送到各学校单位。
(4)配送车辆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应为抗腐蚀、防潮、防虫、防鼠的设计,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应确定食材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5)中标单位配送餐需使用保温容器,保温容器需密封,如学校发现有启封现象,有权要求供餐单位重新配餐,以保证食品安全。并且保温容器需具保温功能,以保证食品的口感及温度。
(6)服务期内中标单位负责就餐人员食品安全卫生,签订合同时还须与各学校签订饮食安全卫生责任状。学校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如在服务期内因供餐单位过错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就餐人员身体健康,影响学校声誉,中标单位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7)服务期内供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饮食卫生规定,防止出现饮食中毒事故,防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8、安全管控
(1)中标单位应选用资质齐全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健全合格的供应商库,保证正规渠道采购新鲜、卫生的食材。主要食材包括但不限于(米、面、油、肉、蛋、奶、调味品、蔬菜等)需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不允许在市场等小商贩采购)并附有食材合格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
(2)中标单位要保持运营场所的环境、操作规范和出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校园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建立健全食堂整体运营方案。如若发生因食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中标单位承担过错责任。
(3)中标单位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断水、断电、特殊天气的应急预案。
(4)中标单位应当对每餐配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餐次的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略)克,桶餐按照餐品种类留样,盒餐整盒留样,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保存(略)小时以上,实行专人负责、上锁管理;做好对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等文字记录。如有异常,立即封存,备查。
9、采用食材要求
(1)禽肉类:(略)
(2)蛋类:(略)
(3)畜肉:(略)
(4)水产类:(略)
(5)蔬菜类:(略)
(6)调味品类:(略)
(7)水果饮料类:(略)
(8)食用油产品质量要求:(略)
(9)奶制品产品质量要求:(略)
((略))大米必须符合GB/T(略)-(略)标准,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颗粒完整饱满,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米虫,干燥,并具有检测报告。
((略))高筋小麦粉必须符合GB/T(略)-(略)标准,低筋小麦粉标准符合GB/T(略)-(略),(略)年(略)月1日以后专用小麦粉符合GB/T (略)-(略),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的内容;松散不结团,粉粒细软滑均匀,有正常光泽,无异味、无结块,并具有检测报告。
((略))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
6)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无标签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8)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9)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等;
(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略))中标单位在选用食材时,应满足以上要求,若国家及相关部门出具了新执行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略))根据《沈阳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略)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沈财采〔(略)〕(略)号)要求,完成各阶段农副产品采购任务和对口支援工作。
(略)、退出机制
供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合同约定及时终止合同:
(1)未履行经营服务合同约定的;发生转包、分包经营业务的;擅自更换履约人或违反经营服务合同行为的。
(2)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食数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或每学年师生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未达到(略)%的。
(3)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或管理资质、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或管理条件的。
(4)与需方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5)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6)经营管理混乱、存在突出食品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7)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略)、其他要求
(1)供应商应能够协助学校处理停水停电停气等突发事件的紧急供餐情况,具有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运营资质。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采购人提出的用餐标准、供餐时间及用餐人数等具体要求,及时响应并提供符合要求的供餐服务。
(2)供应商承诺中标后公司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且保额不低于(略)万元(供应商须提供食品安全责任险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1、因目前全省推广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投标人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供应商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操作教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