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黑天平评报字[(略)]第(略)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为准。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7、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协商交付租赁物。8、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9、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略)、由本项目租赁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 (略)、本次出租标的中包含的鱼池、旱田持续保持法定用途,其中鱼池水域性质为养殖用地、旱田为农用耕地,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仅可开展符合水产养殖、农作物种植相关规范的合法农业生产活动。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鱼池、旱田的土地(水域)使用类型,不得擅自扩大养殖及种植范围、改变鱼池原有水域边界、旱田原有地块边界及所有配套设施布局,严禁改变地块原有使用性质、违规改造地块设施布局。(略)、承租方需熟悉水产养殖基本规范,了解养殖水域保护、渔业资源养护、生态环境治理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水产养殖技术能力或专业运营团队,自愿遵守本细则及鱼池租赁相关合同约定。(略)、承租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详见出租明细。该履约保证金作为承租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细则约定义务的担保,若承租方存在提交虚假、不真实资料,或出现违约行为、土地承包期间造成土地及生态损害未整改、租赁期满未按约定恢复土地原貌(含鱼池水域及配套旱田地块原貌)等违约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无上述违约情形的,鱼池承包期满且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出租方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略)、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养殖用地(水域)水产养殖用途使用鱼池,仅可养殖符合国家水产养殖规范的水产品种,严禁擅自将鱼池用于建房、堆放建筑垃圾 / 废弃物、非农生产、违规排污等非养殖用途,严禁擅自填埋、挖损鱼池池体、破坏鱼池防渗层及进排水。配套旱田仅可用于养殖配套简易晾晒、农资存放、场地规整等辅助用途,严禁改变旱田用地性质、严禁私自开垦扩种、严禁搭建永久性建筑、严禁挪作商业及其他非农用途。(略)、承租方需履行养殖水域保护义务,科学投放苗种、使用渔药、饲料等养殖生产资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添加剂及不合格养殖投入品,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防止水体富营养化、水质污染等水域生态损害问题。(略)、承租方需保护鱼池范围内及周边的生态环境,不得破坏鱼池周边的植被、水源、湿地生态,不得随意排放养殖尾水、丢弃养殖废弃物(如饲料包装袋、渔药瓶、养殖杂物等),养殖尾水需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养殖废弃物需分类回收、合规处置。同时需妥善管护配套旱田地块,保持地块平整整洁,杜绝土壤污染、渣土堆积、植被肆意破坏等问题。(略)、若承租方擅自改变鱼池及配套旱田用途、造成鱼池池体及配套设施损坏、旱田地块损毁、导致养殖水域污染或严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鱼池及配套旱田经营权,承租方需在规定期限内恢复鱼池、旱田原貌及水域生态;若无法恢复或恢复后仍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承租方需按实际损失向出租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包括鱼池修复费用、旱田土壤及地貌修复费用、水域生态修复费用、养殖减产损失、设施重建费用等。(略)、租赁期满,承租方需将鱼池水域、配套旱田及全部附属设施恢复至租赁初始完好状态,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完成交接。(略)、承租方租赁期间,鱼池及配套旱田范围内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露天焚烧养殖废弃物、违规电鱼 / 毒鱼 / 炸鱼,严禁在鱼池及旱田周边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明火及易燃易爆物品。(略)、若承租方违反上述作业禁令,引发火灾、水质污染、土壤破坏、渔业资源损毁、邻里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任何后果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同时出租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略)、承租方开展水产养殖作业及旱田配套作业时,需遵守国家水产生产安全、土地管护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各类养殖及场地作业设备,做好用电、用水、防汛、防溺水、防土壤流失等作业安全防护,因作业操作不当、设施使用不规范引发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略)、承租方需做好鱼池防汛、防涝、防逃、防疫及配套旱田水土保持、日常保洁等管理工作,及时清理鱼池残饵、死鱼及旱田杂物垃圾,定期对鱼池、旱田地块及配套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因管理不当造成的各类损失及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略)、承租方需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水产品养殖及配套旱田使用活动,自觉接受出租方对鱼池使用、旱田管护、养殖作业、水质保护、生态养护等情况的日常检查、定期核查及监督指导,不得拒绝、阻挠、隐瞒出租方的合法监督行为。(略)、承租方需按出租方要求,定期向出租方反馈鱼池养殖情况、旱田管护情况、水质监测数据、养殖投入及产出等相关信息,配合出租方完成养殖水域保护、土地管护、渔业统计、生态环境监测等相关工作。(略)、若出租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承租方存在违规使用鱼池、违规占用改造旱田、污染养殖水域、损坏地块及生态环境等行为,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承租方需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出租方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出租方有权按本公告及合同约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略)、承租方需遵守国家、省、市、县各级关于养殖水域保护、水产养殖、土地利用、渔业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严格履行租赁合同及本公告约定的全部义务。(略)、租赁期间,若因国家政策调整、养殖水域及土地规划变更、防洪防汛、生态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双方按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承租方需配合出租方完成相关手续办理、鱼池清退及旱田复原工作。(略)、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鱼池、配套旱田转租、转借、抵押给第三方,不得将鱼池及旱田经营权进行转让、处分,不得擅自与第三方合作开展经营活动。(略)、本公告作为鱼池租赁合同的补充约定,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以上条款均由出租方进行解释说明。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已了解标的的相关信息及要求,并报名前与出租方及相关方协商确认,不得因此要求退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成交后,如因此发生纠纷,和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