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同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出具的 黑同信资评报字【(略)】第(略)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3、年租金和第二年租金一次性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此后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承租方应在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前一日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详见标的概况)。 7、出租方仅负责缴纳供热费、开具税务发票法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缴纳税项。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保证按时足额交纳水、电、卫生等费用,以及因房屋租赁由相关管理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8、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对承租的房产使用权进行转租、分租。 9、租赁标的屋面出现渗水、地下室管线渗漏返水现象,承租方需自行维修维护。(略)、出租标的不能从事酒吧、KTV等扰民经营项目,不得利用标的进行违法活动。(略)、相关及其他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