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转抵租赁押金和部分首期租金,不足部分须另行补足;意向承租方如未被确定为承租方,自承租方确定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全额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租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略)
①协议出租的,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②以网络竞价方式被确认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租方、交易中心付清租金、租赁押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④未按《房屋租赁合同》履约的;
⑤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⑥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⑦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向学校指定账户缴纳年租金的(略)%作为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抵减承租人应向学校交纳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4)承租人缴纳上述保证金即视为将保证金移交学校占有。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提前支取或要求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学校在以下情况下可无息退还保证金:
①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承租人信用良好,在未发生学校有权扣留保证金的事项,不存在承租人违约导致学校损失事项的前提下,学校将在合同期满且与承租人办理完所有交接手续后(略)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②承租人由于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以及因违反本合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学校可根据承租人引发的损失程度从承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或弥补损失的,学校有权继续向承租人追偿。合同期满,学校在与承租人办理完所有交接手续后(略)日内,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人。
(5)承租人履约保证金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学校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因承租人违约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履约保证金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减少或学校根据承租人的资质等情况变化需增加履约保证金时,承租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补足。
(7)经学校书面同意退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的,承租人应及时携带单位公章及介绍信办理退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