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时食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已于(略)年7月8日向你单位作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宁建人社催字〔(略)〕第(略)号)。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起三十日内到建邺区嵩山路(略)号领取《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内容如下:(略)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略)
地址:(略)
特此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年7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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