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交后委托方仅提供成交价款非税收据,不开具转让价款发票。 2.本次转让标的含多处高压外线拆除,拆除高压外线须具备以下电力相关资质: (1)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2)具备a或b资质: a老证:(略) b新证:(略) 本项目《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后5日内,竞得人须提供电力资质向委托方备案,若竞得人不具备上述资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作为拆除高压外线的主体单位,第三方单位根据委托工作内容提供上述资质给委托方,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拆除高压外线,超出(略)日未提供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3.竞得人须在本项目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拆除处置方案,拆除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技术方案(含工艺流程、安全防护措施)、机械设备配置清单(型号、数量、用途)、人员组织架构(分工、资质、安全培训)、进度计划表(分阶段节点、工期控制)、应急预案(风险源识别、处置流程)、环保及文明施工措施(扬尘、噪声、废弃物处置)、验收标准与后续场地处理要求等。拆除处置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且对应房屋、楼栋征迁完成后,委托方向竞得人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竞得人才可进场施工。竞得人具体进场施工时间以委托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竞得人不得在未收到委托方书面进场施工通知的情况下,擅自进场施工。 4.本项目拆除作业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由竞得人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竞得人须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5.竞得人在拆除、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在用建(构)筑物及公共基础设施,若因野蛮施工导致周边建(构)筑物及公共基础设施受损,竞得人须全额赔偿并承担修复责任。 6.竞得人应当妥善保护马鞍山市力生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内的所有设备基础,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设备基础进行拆除、挖掘、钻孔、切割、改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如竞得人造成破坏,竞得人应在委托方限定的期限内将破坏的设备基础恢复至原状,相关费用由竞得人全部承担。 7.竞得人须在规定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同时,竞得人需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围挡(建设标准不得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禁止使用单层彩钢板,竞得人需对围挡落尘定期清洗,保证工地环境整洁)和喷淋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如因竞得人原因造成环卫罚款等处罚,其费用与损失由竞得人承担。委托方如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竞得人追偿。 8.竞得人须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土地平整后净地交付,不得掩埋、留置任何建筑垃圾。竞得人须将地面拆除至正负零,资产处置后须使地块平整并通过委托方验收。 9.竞得人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竞得人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略) (略).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竞买人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竞得人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略).若竞得人存在放弃成交资格、未按约定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未按交易公告约定缴纳交易价款等行为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将成交人所缴纳的竞拍保证金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委托方收到竞拍保证金后,优先向代理机构支付本项目佣金。 (略).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略) 地址:(略) 电话:(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