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略)
二、履约期限:(略)日历日。
三、服务内容:
(一)监理服务内容及范围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及安全;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参与工程的交工和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服务范围如下:(略)
1.施工阶段监理
1.1参加施工图会审和交底。
1.2参与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对隐藏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
1.3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4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协调实施。
1.5审查施工承包人开工申请报告。
1.6审查施工承包人质保体系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1.7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及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8负责审查施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并督促实施。
1.9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1.(略)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检查。对设备保管提出监理意见。
1.(略)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及重大质量隐患问题时,有权提出“暂停施工”的通知,并通报建设单位。
1.(略)监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略)审查承包人工程结算书,过程付款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
1.(略)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人的正当权益。
1.(略)监理单位每半个月向建设单位通报监理情况。
2.监理资料的整理
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建设单位。
3.监理内容:(略)
(二)施工质量目标
质量标准:(略)
(四)监理要求
1.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期从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但在工程质量保修(养护)期内,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2.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建立规定进行监理。
3.监理单位对本工程所用的大宗材料和重要材料的检测试验必须与施工单位同步,并独立进行,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任何检测资料和测试设备。
4.监理单位不得与承担本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承包人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五)其他
采购人根据委托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必要时向供应商提供与监理范围和内容有关的技术资料。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