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租金的依据,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标的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标的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不超过(略)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租赁期间,承租人遵循先付租金、后使用场地原则,以本次拍卖确认的年租金为计费基数,按半年度向出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同时承租人须缴纳金额等同于两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缴清;后续每期租金,承租人应于当期租期届满前(略)日完成缴纳。租金具体支付节点、付款要求等细节,以双方后续签订的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略).本租赁标的拍卖成交后,出租人给予承租人两个月装修免租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