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男,(略)岁,身份证号码:(略)
经调查查明,(略)年4月你联系玉林市金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梁耀,提出需要废渣给李永承租地块铺路,经金品公司班子商议同意,约定公司按每车(略)元向你支付废渣清运费用,全程未办理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处置合法手续。(略)年5月6日至7日,你安排2辆前二后八货车,从金品公司拉运混凝土试验废渣共计(略)车,倾倒至新寨社区7-1、7-2队集体土地水坑周边地块,地块临近水体,随意堆放废渣存在土壤、地表水环境污染风险。(略)年6月(略)日你自行组织车辆连夜运回7车废渣,主动减轻污染危害后果。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1份
2.现场照片1份
3.期限整改通知书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略)年7月(略)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玉茂政环罚告字〔(略)〕第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对你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拟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略).(略))。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到本机关开票处(茂林镇人民政府,地址:(略)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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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林镇人民政府
(略)年7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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