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金***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经调查查明,(略)年4月,新寨社区李善新向你单位生产副经理梁耀提出需要混凝土废渣用于场地铺路,经你单位董事长梁金楠组织班子开会研究同意,在未办理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约定按每车(略)元标准支付给李善新处置费用,允许其从你单位厂区拉运混凝土试验废渣。(略)年5月6日至7日,李善新安排2辆前二后八货运车辆,共计从你单位拉出(略)车混凝土废渣,倾倒于茂林镇新寨社区7-1队、7-2队集体土地(“小西藏”废弃水坑旁)。该地块临近水体,随意倾倒混凝土废渣存在土壤、地表水环境污染风险。
(略)年5月7日社区巡查发现倾倒废渣问题;(略)年6月镇政府联合市自然资源局玉东分局开展现场核查并开展多轮询问调查。你单位在知晓违法情形后,安排李善新于6月(略)日夜间将7车废渣运回厂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1份
2.现场照片1份
3.期限整改通知书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略)年7月(略)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玉茂政环罚告字〔(略)〕第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略).(略))。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到本机关开票处(茂林镇人民政府,地址:(略)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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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林镇人民政府
(略)年7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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