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1-8号线及S1号线梯牌及下方墙贴广告经营权转让((略)-(略)年度)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轨道交通1-8号线及S1号线梯牌及下方墙贴广告经营权转让((略)-(略)年度) |
项目编号 | (略)HCFCA(略) |
委托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略)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略)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略)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经营费用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合肥市轨道交通1-8号线及S1号线梯牌及下方墙贴广告经营权 | 3 | (略).(略) | (略) |
1.基本情况说明:(略) 2.本项目标的产权方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管理方”)管理本项目标的。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与管理方签订合同,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由管理方收取并开具相应票据。 |
转让用途要求 | 1.合同签订后,管理方分年度向受让方开具合肥市轨道交通年度1-8号线及S1号线梯牌及下方墙贴广告独家经营权资质证明,受让方获得该资质证明后方可进行资源范围内所有梯牌及下方墙贴合法广告经营性业务。 2.经营期间,管理方与受让方双方均有权视情况对梯牌资源进行改造。受让方改造前需将方案报管理方书面批准;若管理方主动改造时需提前(略)日书面告知受让方,受让方应无条件支持配合;同时管理方改造后(含与第三方合作改造),改造区域的广告收益可采用分成的方式向受让方回购,具体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经营费用支付:(略) 2.年经营费用为成交价,合同期内经营费用无递增。 3.本项目中S1号线资源占合同总经营费用的8.(略)%,因S1号线暂未开通,对应资源受让方暂无法运营,管理方按合同总金额的8.(略)%占比及S1号线实际开通日期,折算未开通期间受让方对应的经营费用。折算费用不作现金退还,经双方核对确认,统一在受让方下一期经营费用缴纳时直接抵扣。 4.履约保证金为三年总经营费用的(略)%,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管理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略) 2.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具有不少于两个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户外广告或城市轨道交通广告媒体经营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均不少于(略)万元。 注:(略) 城市轨道交通定义:(略)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三、转让条件 |
1.除暂未开通的S1号线外,1-8号线经营资产按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载体,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管理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载体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所提供的广告发布内容均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因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或法律原因,使本项目合同不能按约定执行,不构成管理方违约。管理方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伦理标准而拒绝发布广告的权利,且不应向受让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受让方禁止发布损害管理方形象、声誉的广告;不得签署其他损害管理方利益的广告合同。 4.受让方应在广告发布起始日前(略)日,向管理方提交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应对广告内容(图形、文字、照片、图画等)的真实合法负责。管理方保留否决发布的终权利,管理方的审批不减轻、不免除受让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受让方的广告违反法律法规而致使管理方受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罚(罚款、没收广告费用等),则受让方应赔偿管理方的一切损失。 5.如果发现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影响管理方形象声誉或运营安全的或受让方的经营行为违反政府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的规定并被政府相关部门在事后监督中进行行政处罚,均视为受让方违约,管理方有权按(略)元/次的标准向受让方收取违约金,受让方须于7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支付完毕;受让方的经营行为导致管理方被政府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受让方应赔偿管理方一切损失。 6.制作素材要求:(略) 7.画面制作资料提交时间:(略) 8.样稿确认:(略) 9.如因管理方的施工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非不可抗力),管理方有权把受影响的广告暂时移到其他同等级的媒体位置或顺延发布周期,受让方应无条件执行。管理方除承担相关媒体上下刊费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略).由于地铁运营特殊性,广告的实际发布起始日与受让方提出的起始日有3至5日的差异,并顺延相应差异时间发布。广告发布的实际起始日按照终上刊完成日次日起算。 (略).受让方应在画面上刊发布后3日内,完成上刊验收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受让方无异议。 (略).发布终止后,如果受让方需要收回广告画面,应于发布终止日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方,并于发布终止日至管理方指定地点自行提取,发布终止后1周内,受让方未提取的画面管理方有权自行销毁。 (略).本项目合同期内,受让方可提前要求管理方按广告发布类型如实提供相应的监播照片(含报头的在刊照片),以供受让方验收之用,并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双方共同确认,并标明具体验收时间。在发送监播照片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受让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则应视为受让方对当期的监播无异议。 (略).所有站点梯牌广告位所有权归属管理方,本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或合同正常履约到期的,合同期内受让方改造及新装的梯牌均归管理方所有,不退还给受让方。 (略).如管理方有客户采购多种套餐资源,其中涉及梯牌广告的,受让方需按优惠客户执行媒体发布价格供管理方回购使用,回购部分的制作上刊费由管理方自行承担。受让方每年制定的媒体广告刊例价、执行价应在正式发布前(略)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管理方备案,受让方所制定的刊例原则上应分别明确媒体发布费和制作上刊费收费标准,受让方须严格执行上述备案价格体系。 (略).管理方有权发布公益广告及管理方自身信息。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期内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常规梯牌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具体以政府相关部门对公益广告的阶段性要求或规定为准。如遇政府或管理方自身宣传需要,指定公益广告或管理方自身信息发布时间、站点、位置涉及受让方梯牌媒体时,受让方须无条件接受。管理方对上述行为或相关措施,不向受让方退还经营费用,也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略).本项目合同期内,受让方严禁私自实施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实施梯牌广告画面制作、上下刊及改造等行为,否则管理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略).双方在签署和履行本项目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本项目合同履行的任何虚假信息。 (略).本项目合同是受让方在经营期内进行经营线路广告资源销售、经营依据,也是管理方对受让方在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的依据。 (略).本项目合同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营、合资、联营、合伙关系。 (略).本项目合同不构成对经营线路内其他项目的经营,或给予受让方除相关梯牌广告资源、下方墙贴广告资源经营以外的对经营线路任何其他项目享有利益、权利或独占。 (略).除非本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如未得到管理方的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转让其在本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略).受让方在实施本项目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虑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运营。管理方保留因地铁建设及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解除、调整受让方广告发布的权利,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应无条件服从。 (略).受让方须配合经营线路的客运服务,避免与经营线路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受让方应就管理方提出的对广告资源经营、维护进行变更的合理要求做出积极回应,及时提出方案并解决。 (略).受让方提供的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略).管理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护经营线路的任何部分或为保证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运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断经营线路的运营及关闭经营线路的任何车站。管理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受让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略).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管理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管理方签订合同的,管理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受让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略).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排序,有效报价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高报价相同,由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抽签办法:(略)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审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竞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受让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需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略)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按公告约定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业绩合同。 注:(略) 2.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略)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略)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略)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略) 3.意向受让方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略)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1.评审时间:(略)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2.评审地点:(略) 备注:(略) |
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小组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小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略)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争议处理 | 双方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管理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p)
图一:(略)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合肥市轨道交通1-8号线及S1号线梯牌及下方墙贴广告经营权转让((略)-(略)年度)合同
甲方:(略)
乙方:(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条经营范围
1.1本合同约定梯牌广告及下方墙贴广告资源为设置于合肥轨道线网1-8号线及S1号线出入口楼梯、扶梯两侧墙面位置的固定位媒体资源。本合同中所称“广告”均指“梯牌广告及下方墙贴广告资源”。
1.2目前已有梯牌分布于1-8号线综合出入口两侧墙壁共计约(略)块,尺寸规格分别为:(略)
<p)
1.3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均有权视情况对梯牌资源进行改造。乙方改造前需将方案报甲方书面批准;若甲方主动改造时需提前(略)日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支持配合;同时甲方改造后(含与第三方合作改造),改造区域的广告收益可采用分成的方式向乙方回购,具体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条经营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合同期为:(略)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相关费用支付结算方式
3.1 合同三年总经营费用为M,即人民币大写元(¥元)。经营费用不包含媒体制作上刊费,媒体制作上刊费另行结算。其中,梯牌制作上刊费按(略)元/块/次收取,墙贴制作上刊费按(略)元/平方米/次收取。
3.1.1乙方每年度经营费用为M/3:(略)元(¥元)。
3.1.2本合同中S1号线资源占合同总经营费用的8.(略)%,因S1号线暂未开通,对应资源乙方暂无法运营,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8.(略)%占比及S1号线实际开通日期,折算未开通期间乙方对应的经营费用。折算费用不作现金退还,经双方核对确认,统一在乙方下一期经营费用缴纳时直接抵扣。
3.2经营费用实行预付制,合同期内每三个月预付一次经营费用(即合同三年总经营费用M/3/4)。
3.2.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略)日内预付合同首期三个月的经营费用款项,转账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转款时备注:(略)
3.2.2 合同期每三个月的后一个月结束前5个工作日,乙方预付下三个月的经营费用款项。
3.2.3乙方须在首个合同年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预付合同次年度首期三个月经营费用款项,收到款项后,甲方向其开具合肥轨道梯牌次年度经营资质证明,用于开展资源范围内合法的梯牌广告经营性业务。以此类推。
3.3合同期内,乙方须按每三个月据实(以广告制作安装单为准)向甲方支付媒体制作上刊费,支付周期及方式与经营费用保持一致(首期媒体制作上刊费支付时间与第二期经营费用支付时间一致,以此类推)。
3.4合同期内乙方支付的经营费用金额与乙方的实际广告经营收入情况不挂钩,无论乙方广告经营状况如何,均须依约定支付。
3.5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支付合同三年总经营费用的(略)%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如乙方未发生违约情形,甲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应转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并于转款时备注:(略)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已预付经营费用款项不予退还,同时不允许乙方再发布广告。
3.6甲方只接受履约保证金、经营费用、媒体制作上刊费公对公转账付款。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关费用后,向乙方开具相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
甲方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公司:(略)
开户银行:(略)
账号:(略)
第四条 声明和保证
4.1乙方缴纳首期经营费用后,甲方向其开具合肥轨道梯牌年度经营资质证明,用于开展资源范围内合法的梯牌广告经营性业务。
4.2 双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虚假信息。
4.3 本合同是乙方在经营期内进行经营线路广告资源销售、经营的依据,也是甲方对乙方在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的依据。
4.4 本合同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营、合资、联营、合伙关系。
4.5 本合同不构成对经营线路内其他项目的经营,或给予乙方除相关梯牌广告资源、下方墙贴广告资源经营以外的对经营线路任何其他项目享有利益、权利或独占。
4.6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如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4.7 乙方在实施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虑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运营。甲方保留因地铁建设及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解除、调整乙方广告发布的权利,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4.8 乙方须配合经营线路的客运服务,避免与经营线路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乙方应就甲方提出的对广告资源经营、维护进行变更的合理要求做出积极回应,及时提出方案并解决。
4.9 乙方提供的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护经营线路的任何部分或为保证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运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断经营线路的运营及关闭经营线路的任何车站。甲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略)乙方在经过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对梯牌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尺寸大小、动态屏幕等,所有涉及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4.(略)所有站点梯牌广告位所有权归属甲方,本合同提前终止或合同正常履约到期以后,合同期内乙方改造及新装的梯牌均归甲方所有,不退还给乙方。
4.(略)如甲方有客户采购多种套餐资源,其中涉及梯牌广告的,乙方需按优惠客户执行媒体发布价格供甲方回购使用,回购部分的制作上刊费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每年制定的媒体广告刊例价、执行价应在正式发布前(略)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备案,乙方所制定的刊例原则上应分别明确媒体发布费和制作上刊费收费标准,乙方须严格执行上述备案价格体系。
4.(略)甲方有权发布公益广告及甲方自身信息。乙方承诺在经营期内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常规梯牌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具体以政府相关部门对公益广告的阶段性要求或规定为准。如遇政府或甲方自身宣传需要,指定公益广告或甲方自身信息发布时间、站点、位置涉及乙方梯牌媒体时,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对上述行为或相关措施,不向乙方退还经营费用,也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权利义务
5.1.1在不影响运营安全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广告媒体上下刊,及时为乙方办理广告发布的审批工作。
5.1.2 对于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如果发现影响甲方形象声誉或者运营安全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或更换广告发布,乙方须接受并承担相关费用。如乙方不接受,甲方有权撤除广告,因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1.3 负责沟通、协调、对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并及时传达至乙方。
5.1.4 自收到乙方的广告样稿后7个工作日内,应同意发布或提出修改意见。
5.1.5 乙方提供的广告样稿内容及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规格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甲方有权告知并要求乙方于3个工作日内修改。如果乙方不同意修改或逾期仍未提交修改稿的,甲方有权不予发布。
5.1.6 广告发布后,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需要,按广告发布类型提供相应的监播记录(含报头的在刊照片),以便乙方验收之用,并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双方共同确认,并标明具体验收时间。
5.2 乙方权利义务
5.2.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或内容素材真实、合法。
5.2.2 乙方申请发布的广告,如依法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批的,乙方须提交相关许可证明的材料。
5.2.3 乙方须提供其广告样稿中涉及他人民事权利的合法使用权或许可证明的材料。
5.2.4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5.2.5 因甲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顺延发布,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2.6 乙方有权在其广告发布期内,对广告发布进行验收。
5.2.7 乙方须协助甲方沟通、协调、对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5.2.8 乙方应保持良好的媒介关系和公共关系,并配合甲方应对及处理因广告发布引起的乘客投诉或舆论报道等事件,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乙方处理不力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2.9 乙方广告发布必须服从政府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或其他任何事件发生时的征用或统一调度,并承担由于政府干预影响正常经营所引致的损失。
5.2.(略)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所有广告合同不得超出乙方通过本合同获取的权利,包括经营期限、经营线路、业务范围等,否则广告合同中超出经营范围的部分无效,且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发布要求
6.1 乙方所提供的广告发布内容均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因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或法律原因,使本合同不能按约定执行,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伦理标准而拒绝发布广告的权利,且不应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2 乙方禁止发布损害甲方形象、声誉的广告;不得签署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广告合同。
6.3 乙方应在发布起始日前(略)日,向甲方提交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应对广告内容(图形、文字、照片、图画等)的真实合法负责。甲方保留否决发布的终权利,甲方的审批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乙方的广告违反法律法规而致使甲方受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罚(罚款、没收广告费用等),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6.4制作素材要求:(略)
6.5画面制作资料提交时间:(略)
6.6样稿确认:(略)
6.7如因甲方施工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非不可抗力),甲方有权把受影响的广告暂时移到其他同等级的媒体位置或顺延发布周期,并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除承担相关媒体上下刊费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6.8由于地铁运营特殊性,广告的实际发布起始日与乙方提出的起始日有3至5日的差异,并顺延相应差异时间发布。广告发布的实际起始日按照终上刊完成日次日起算。
6.9乙方应在画面上刊发布后3日内,完成上刊验收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
6.(略)发布终止后,如果乙方需要收回广告画面,应于发布终止日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于发布终止日至甲方指定地点自行提取,发布终止后1周内,乙方未提取的画面甲方有权自行销毁。
6.(略)本合同期内,乙方严禁私自实施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实施梯牌广告画面制作、上下刊及改造等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略)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提前要求甲方按广告发布类型如实提供相应的监播照片(含报头的在刊照片),以供乙方验收之用,并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双方共同确认,并标明具体验收时间。在发送监播照片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乙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则应视为乙方对当期的监播无异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因轨道交通运营原因(非不可抗力)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乙方有权要求顺延履行,或调整至具备条件的位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先发出整改通知单,乙方延期整改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工作;乙方延期整改超过(略)日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工作并约谈乙方法定代表人:
(1)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广告经营发布手续或备案手续的;
(2)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在网络、报纸等媒介上擅自直接使用或修改使用甲方注册商标或以甲方名义发布信息的,或发布违背公平竞争的招商类广告的;
7.3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略)
7.4如果发现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影响甲方形象声誉或运营安全的或乙方的经营行为违反政府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的规定并被政府相关部门在事后监督中进行行政处罚,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略)元/次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须于7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支付完毕;乙方的经营行为导致甲方被政府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7.5除非本合同终止,针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
7.6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7.7本合同具有独立性,双方承诺妥善处理各自对外关系(含债权债务关系)。乙方保证甲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不因乙方的原因而被第三方提起诉讼(仲裁),若乙方违约或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第三方提起诉讼(仲裁),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保护或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及其他所有损失。以上费用甲方有权在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或待支付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7.8双方确认,本合同附件中《廉政协议》所有条款均系双方自愿、平等、充分协商后审慎确定,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廉政协议》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或解除不影响本《廉政协议》的效力。双方对《廉政协议》项下全部义务、违约行为认定及违约责任的内容、含义及法律后果均已充分知晓、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约束。乙方确认,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次合作过程中实施的任何廉洁违规行为,均视为乙方行为,由此产生的全部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个人行为、不知情、未授权等任何理由予以免责或抗辩。
第八条 保密义务
8.1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且仅为实施本合同之目的使用。甲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甲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8.2甲方仅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
8.3乙方违反合同项下保密义务,甲方有向乙方进一步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对甲方的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危害且无法弥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合作。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略)
9.2不可抗力发生后,各方应当尽其所能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各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各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意见不一致的,按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9.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9.4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其他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9.4.1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向合同其他方提交报告及有关资料,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
9.4.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各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采取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4.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9.5损失承担原则
9.5.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9.5.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各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合同各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者将引起的合同履行期限延误的,应当顺延期限。
9.5.3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条 终止或解除
(略).1本合同约定服务期满,本合同终止,且甲方授予乙方的梯牌经营资质同步终止。
(略).2约定提前终止:
合同期内,如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广告资源经营权终止后,任何一方因此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按双方协商的约定执行;
(略).3双方应诚实、全面、充分履行本合同,无法定理由或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之理由,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
(略).4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不得再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或其它合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乙方即为合同解除日,甲方已收取的费用(含已缴纳的所有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提出要求解除、终止合同的;擅自停业、歇业,或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清算;
(2)宣传推广、销售、营运广告资源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的;
(3)做出的任何声明与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上不属实,包括但不限于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及信息或隐瞒重要的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导致乙方的履约能力下降或可能引起乙方履约能力受到不利影响的;
(4)未经甲方书面签章同意,擅自将乙方于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的;
(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且延迟时间超过(略)日或累计迟延超过3次的;
(6)发生7.2条所列情形之一,且乙方法定代表人拒绝甲方的约谈或延期整改超过(略)日的;
(7)本合同期内,乙方存在私自实施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实施梯牌广告画面制作、上下刊及改造等行为的;
(8)除上述条款已有约定外,乙方未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重要义务,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纠正该违约行为的。
(略).5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略)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略)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略).6乙方如发生法人分立、合并、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时,须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如甲方认为乙方法人的此种变化可能会导致乙方的履约能力下降或可能引起乙方履约能力受到不利影响、不利于本合同的履行时,甲方有权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要求乙方提供补充担保,且甲方无需对认为乙方的变化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判断,向乙方提供书面的解释、证明或其他方式的确认;乙方拒绝接受变更或拒绝补充担保的,甲方有权参照(略).4条提前终止本合同。
(略).7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本合同其他部分已经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本合同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合同到期或终止或解除之日尚未支付或返还的付款或赔偿义务除外;
(略).8截至本合同终止,乙方签订且未履约完成的广告发布合同,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移交上述广告客户并协助甲方与客户重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如乙方已预收广告发布款项的,须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期外广告发布款项;乙方未预收广告发布款项的,由甲方按照重新签订的合同向客户收取费用,并按权责发生制据实向乙方结算本合同期内广告发布款项。
(略).9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略).1 甲乙双方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应履行判决。
(略).2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做出终判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在终判决做出后按判决进行终调整。
(略).3 上述纠纷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略).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书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能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略).1 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略).2合同生效:(略)
(略).3 本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
附件:(略)
合同附件:(略)
廉 政 协 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发生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经济犯罪,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合作双方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以清为美、以廉为荣的价值取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 自项目询价招标、签订合同直至项目结束全过程,均应严格执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主合同)及廉政协议中的各项规定。
(三)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确保合同履行人员熟悉廉政协议内容。
(四)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向对方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举报。双方应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黄赌毒活动,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或资助。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家属或者亲友介绍从事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与乙方工作人员就主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八)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九)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劳务分包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十)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等。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三)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与工作无关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便利或资助等。
(四)乙方不得安排甲方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甲方家属或者亲友介绍从事经济活动。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主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甲方工作人员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甲方工作人员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非法提供财物。
(七)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八)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九)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被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或所属单位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行为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处理措施:
1.向招投标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2.根据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信用扣分及评级,并有权在后期项目定标过程中予以应用。
3.甲方人员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被处理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标准收取违约金,且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其他应付款优先扣除。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须另行赔偿:
(1)被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种形态处理的,乙方须按照每人每次(略)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被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停职、免职等第二种形态处理的,乙方须按照每人每次(略)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第三种形态处理的,乙方须按照每人每次(略)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涉嫌犯罪而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的,乙方须按照每人每次以主合同金额(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除以上约定的违约金外,乙方还须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不当所得。
5.单方面解除双方已签订的所有合同、停止支付所有应支付乙方的款项。
第五条
甲方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通报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乙方;乙方在核查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按规定予以配合。
乙方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通报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甲方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联系方式
甲方廉政监督联系方式:(略)
乙方廉政监督联系方式:
第七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有效期结束后发现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继续追究违约方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独立签署,独立于主合同而成立,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方。
甲方(盖章):(略)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略)
签名:(略)
日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