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JL1标段: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满足下列资质、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3.1.1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并且合法有效。
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资质,并且合法有效。
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电力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并且合法有效。
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或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并且合法有效。
注:(略)
3.1.2业绩要求:
近5年((略)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时间或竣工时间为准)至少独立完成满足下列要求的监理业绩(桥梁业绩按数量计,其他业绩按监理标段计):
①1项新(改、扩)建高速公路(同时包含路基、桥涵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②1项新(改、扩)建高速公路路面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③1座新(改、扩)建高速公路特大桥梁施工监理工作。
④1项新(改、扩)建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同时包含监控、收费、通信系统)施工监理工作。
注:(略)
3.1.3总监理工程师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1名,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公路相关专业);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或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证书且注册单位名称为投标人;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至少承担过1项新(改、扩)建高速公路(同时包含路基、桥梁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注:(略)
3.2本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超过3家,联合体投标的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总监理工程师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联合体成员之间分工相同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标段的投标。
3.3关联关系
3.3.1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3.2 JL1标段、JL2标段对应的施工承包人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桥第九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与施工承包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其投标均无效。
3.3.3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其投标均无效: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②对招投标造成影响的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③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
3.4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工程投标资格的单位,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5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仅企业单位需提供)。
3.7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近3年((略)年7月1日至今)无行贿犯罪行为。
3.8投标人只可以参与1个标段的投标,否则其投标均无效。
(略)JL2标段: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满足下列资质、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3.1.1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并且合法有效。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并且合法有效。
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或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并且合法有效。
注:(略)
3.1.2业绩要求:
近5年((略)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时间或竣工时间为准)至少独立完成满足下列要求的监理业绩:
①1项新(改、扩)建高速公路(同时包含路基、桥涵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②1项新(改、扩)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③1项新(改、扩)建高速公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或1项建筑面积不低于(略)平方米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注:(略)
3.1.3总监理工程师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1名,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公路相关专业);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或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证书且注册单位名称为投标人;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至少承担过1项新(改、扩)建高速公路(同时包含路基、桥梁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注:(略)
3.2本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超过3家,联合体投标的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总监理工程师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联合体成员之间分工相同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标段的投标。
3.3关联关系
3.3.1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3.2 JL1标段、JL2标段对应的施工承包人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桥第九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与施工承包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其投标均无效。
3.3.3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其投标均无效: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②对招投标造成影响的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③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
3.4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工程投标资格的单位,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5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仅企业单位需提供)。
3.7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近3年((略)年7月1日至今)无行贿犯罪行为。
3.8投标人只可以参与1个标段的投标,否则其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