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须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4、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6、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供应商须具备[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8、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 建筑工程](含)以上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承担在建项目,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 ”记录有效。小型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略)〕(略)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