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大东区家庭养老床位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略)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
包组编号:(略)
预算金额(元):(略)
高限价(元):(略)
采购需求:(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眼于沈阳市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着力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护理服务向家庭延伸,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服务对象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智能看护,全面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做好相关政策引导、制度规范、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
——强化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区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及其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提供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依靠家庭支持。引导家庭成员充分履行家庭照护责任,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关爱。
(三)工作目标
以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契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实现养老服务机构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智能看护系统得到广泛应用,居家监护、衰弱干预、应急救助联络等服务有效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经济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居家照护需求进一步满足,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实现融合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
1.(略)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略)名老年人;
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3.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略)
(三)服务内容:(略)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验收
根据市民政下发的疑点数据、电话回访、区民政组织的验收、满意度回访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对确认为不满意、问题订单进行上报删除处理,不予结算。
九、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
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
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
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
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民发〔(略)〕(略)号)《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沈阳市(略)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略)元。
(一)关爱型:(略)
(二)普惠型:(略)
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十一、本项目共设5个包组,分别对应各街道,5个包组兼投不兼中,终以第三方评估后的结果确定各街道须上门服务人数。
合同履行期限:(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略)
包组编号:(略)
预算金额(元):(略)
高限价(元):(略)
采购需求:(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眼于沈阳市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着力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护理服务向家庭延伸,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服务对象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智能看护,全面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做好相关政策引导、制度规范、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
——强化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区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及其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提供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依靠家庭支持。引导家庭成员充分履行家庭照护责任,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关爱。
(三)工作目标
以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契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实现养老服务机构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智能看护系统得到广泛应用,居家监护、衰弱干预、应急救助联络等服务有效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经济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居家照护需求进一步满足,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实现融合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
1.(略)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略)名老年人;
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3.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略)
(三)服务内容:(略)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验收
根据市民政下发的疑点数据、电话回访、区民政组织的验收、满意度回访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对确认为不满意、问题订单进行上报删除处理,不予结算。
九、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
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
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
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
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民发〔(略)〕(略)号)《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沈阳市(略)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略)元。
(一)关爱型:(略)
(二)普惠型:(略)
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十一、本项目共设5个包组,分别对应各街道,5个包组兼投不兼中,终以第三方评估后的结果确定各街道须上门服务人数。
合同履行期限:(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略)
包组编号:(略)
预算金额(元):(略)
高限价(元):(略)
采购需求:(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眼于沈阳市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着力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护理服务向家庭延伸,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服务对象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智能看护,全面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做好相关政策引导、制度规范、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
——强化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区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及其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提供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依靠家庭支持。引导家庭成员充分履行家庭照护责任,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关爱。
(三)工作目标
以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契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实现养老服务机构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智能看护系统得到广泛应用,居家监护、衰弱干预、应急救助联络等服务有效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经济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居家照护需求进一步满足,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实现融合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
1.(略)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略)名老年人;
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3.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略)
(三)服务内容:(略)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验收
根据市民政下发的疑点数据、电话回访、区民政组织的验收、满意度回访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对确认为不满意、问题订单进行上报删除处理,不予结算。
九、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
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
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
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
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民发〔(略)〕(略)号)《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沈阳市(略)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略)元。
(一)关爱型:(略)
(二)普惠型:(略)
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十一、本项目共设5个包组,分别对应各街道,5个包组兼投不兼中,终以第三方评估后的结果确定各街道须上门服务人数。
合同履行期限:(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略)
包组编号:(略)
预算金额(元):(略)
高限价(元):(略)
采购需求:(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眼于沈阳市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着力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护理服务向家庭延伸,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服务对象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智能看护,全面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做好相关政策引导、制度规范、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
——强化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区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及其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提供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依靠家庭支持。引导家庭成员充分履行家庭照护责任,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关爱。
(三)工作目标
以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契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实现养老服务机构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智能看护系统得到广泛应用,居家监护、衰弱干预、应急救助联络等服务有效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经济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居家照护需求进一步满足,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实现融合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
1.(略)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略)名老年人;
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3.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略)
(三)服务内容:(略)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验收
根据市民政下发的疑点数据、电话回访、区民政组织的验收、满意度回访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对确认为不满意、问题订单进行上报删除处理,不予结算。
九、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
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
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
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
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民发〔(略)〕(略)号)《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沈阳市(略)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略)元。
(一)关爱型:(略)
(二)普惠型:(略)
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十一、本项目共设5个包组,分别对应各街道,5个包组兼投不兼中,终以第三方评估后的结果确定各街道须上门服务人数。
合同履行期限:(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略)
包组编号:(略)
预算金额(元):(略)
高限价(元):(略)
采购需求:(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眼于沈阳市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着力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护理服务向家庭延伸,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服务对象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智能看护,全面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做好相关政策引导、制度规范、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
——强化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区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及其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提供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依靠家庭支持。引导家庭成员充分履行家庭照护责任,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关爱。
(三)工作目标
以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契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实现养老服务机构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智能看护系统得到广泛应用,居家监护、衰弱干预、应急救助联络等服务有效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经济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居家照护需求进一步满足,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实现融合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
1.(略)年已建成家庭养老床位的(略)名老年人;
2.符合条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3.关爱型老年人及普惠型老年人。
(二)服务机构:(略)
(三)服务内容:(略)
三、计划制定
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服务对象向中标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四、协议签订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登记备案
由相关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办理服务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备案。
六、开展培训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七、提供服务
由相关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服务验收
根据市民政下发的疑点数据、电话回访、区民政组织的验收、满意度回访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开展排查,对确认为不满意、问题订单进行上报删除处理,不予结算。
九、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
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
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
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
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签约服务对象生病住院或外出等个人原因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服务时长清零。
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及标准
按照(沈民发〔(略)〕(略)号)《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沈阳市(略)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给予每人每小时补贴(略)元。
(一)关爱型:(略)
(二)普惠型:(略)
以上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费用,根据实际服务数据结算;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十一、本项目共设5个包组,分别对应各街道,5个包组兼投不兼中,终以第三方评估后的结果确定各街道须上门服务人数。
合同履行期限:(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略)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略)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略)
地点:(略)
方式:(略)
售价:(略)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略)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略)
2、质疑函内容、格式:(略)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略)〕(略)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CA锁及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供应商需自主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影响文件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略)-(略)-(略) ),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3、电子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提交,加密备份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一致性承诺函》以邮件形式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送至邮箱lnldglgs@(略).com,邮件需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手机号码,以收到邮件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发送的加密备份投标文件将按投标无效处理。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邮箱地址:(略)
开户行:(略)
账户名称:(略)
账号:(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