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略)
2.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略)
3.信用承诺制的应用
根据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略)〕(略)号)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略)〕5号)的规定,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工作,点击“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首页 (https:(略)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系统链接打开系统页面
(http:(略)
登录(未注册的供应商应先点击“供应商注册点这里”并按要求完成注册),然后在“信用记录”模块页面点击“信用记录打印”下载本单位《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随响应文件一并上传至“苏采云”系统。未按要求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则该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根据宁财购通[(略)]5号文规定,属于该文件列明的不适用信用承诺情形的供应商在资格审查环节仍需提供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具体规定见采购文件。供应商在资格审查环节使用信用承诺替代相关证明材料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在成交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4.有关本次招标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建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江苏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
5.供应商对项目采购文件(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服务合同、采购需求、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的询问、质疑由招标代理机构接收、答复。
6.供应商对在“苏采云”系统操作阶段的询问请向“苏采云”系统运维人员提出。(“苏采云”南京地区客服热线(略)-(略)、(略)-(略))。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