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本项目采用资格承诺制。供应商应当根据附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3.供应商应具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服务范围必须包含“档案保管或档案寄存”),并提供备案证书有效复印件。 4.供应商应具有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档案数字化类)乙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并提供资质证书有效复印件;福建省外企业还须提供在福建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4.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按附件格式提供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授权书。供应商代表在磋商现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磋商响应。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均应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