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资格要求与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1、合法性及诚信要求: (1)投标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注册地不在厦门的投标人,须在厦门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分公司参加投标的,应提供总公司出具的分公司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有效授权,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且一家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指(略)年、(略)年、(略)年)的在厦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书;注:(略) 2、提供近期财务报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本项目指:(略) 4、公正性要求: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书)。 5、廉洁承诺: 投标人须签署廉洁承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书)。 6、投标人未出现在工商局“经营异常名录”中,未出现在采购人“不良记录名录”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书); 7、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略) (2)截止时点:(略)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略)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①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②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③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8、投标人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投标人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投标资格要求与投标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规定的资格条件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以上证明文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且原件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