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采购包专门面向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略)〕(略)号)与《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略)〕(略)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2)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略)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略))》的通知(国统字〔(略)〕(略)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 (3)**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本采购包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批发业”。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规定填写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声明函中的“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根据招标文件章《采购标的一览表》(如有多品目的“标的名称”须逐条填列)中规定准确填写,“制造商为(企业名称)”或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应准确填写对应的企业全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应明确填写属于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准确填写,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