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3.5条“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如有)” | 1、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3分): 标人须具备一项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跨跨度(略)米以上(含(略)米)的建筑工程作为投标准入条件,在此基础上增加一项加3分,满分3分。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2分): 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项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跨跨度(略)米以上(含(略)米)的建筑工程,得2分,满分2分 。 | 1、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3分): 投标人须具备一项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跨跨度(略)米以上(含(略)米)的建筑工程作为投标准入条件,在此基础上增加一项加3分,满分3分。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2分): 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项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跨跨度(略)米以上(含(略)米)的建筑工程,得2分,满分2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