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略)-(略)年将物业服务乱象纳入全国集中整治重大民生实事的部署要求,按照市发改委关于物业服务乱象整治涉及的价格工作提示及《(略)年眉山市东坡区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重点整治具体实施工作方案》,现就《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眉山市东坡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眉东发改〔(略)〕(略)号,以下简称“(略)号文件”)有关事项规范通知如下:
一、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执行范围
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略)年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府规〔(略)〕2号)规定,全区所有住房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取消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区分。
二、已交付前期物业住宅收费标准的规范
本通知施行前已交付的前期住宅物业项目,收费标准在未成立业主大会重新依法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之前执行政府指导价,未超过政府指导价高限价的按原标准执行,超过政府指导价高限价的降至高限价内(即按建筑面积计算高不得超过2.(略)元/平方米·月)。原叠拼、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至“(略)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服务等级的有电梯标准。
三、关于单独定价的规范
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已交付住宅小区,经业主共同决议同意单独核价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可服务标准后,可持书面材料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单独定价申请,按程序单独核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其他事项
1.本通知是对“(略)号文件”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略)号文件”中除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按本通知执行外,其余内容继续有效。
2.“(略)号文件”的政府指导价为住房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物业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后不再适用前期物业政府指导价管理。
3.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小区公告栏持续公示:(略)
4.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5.物业服务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6.本通知自(略)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与“(略)号文件”一致(至(略)年(略)月(略)日)。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略)
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年7月(略)日
下一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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