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略)年度住房保障公共租赁补贴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需具备条件
1.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家庭应为屏山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户籍。原则上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写书面申请一份(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略)元,如果低收入人口标准调整,参照新标准核算城市低收入人口收入标准。
3.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略)㎡以内(含(略)㎡,其中1人户居住面积在(略)㎡以内),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再申请;
4.申请家庭常住户口需2年以上,因婚嫁、投靠(父母子女投靠)和新出生人口按实际落户次月起计算补贴,当年申请以后的新增人口不作资金追补;
5.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包括重大疾病、个人重大经济灾害材料)。
6.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必须是直系关系,挂靠户口的不计算);
7.租住房屋的以套为准(不含合租);
8.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出售、出租自有住房的,离婚放弃私有房产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9.凡申请之日前拥有门面、营业房、机动车辆(不含初始价值1万元以下摩托车、5万元以下面包车)的,不纳入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范畴。
二、住房面积标准:(略)
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略)
三、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4元/㎡计算,自有住房的按补足面积进行补贴,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再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
该补贴标准主要参照新县城标准房租金水平确定。根据《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略)〕(略)号)文件第五条“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发放租赁补贴”之规定,明确对已承租保障性住房实际居住家庭不再发放补贴。
四、相关材料
(一)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
(二)户籍簿(户主同每个家庭成员复印在一起)、结婚证、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车辆和住房查询材料。
(三)自有住房需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租赁住房户需提供租赁住房合同。
(四)申请人为非户主的,须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五)其它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包括重大疾病、个人重大经济灾害材料、带复印件审原件)。
以上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经办人。
五、享受补贴时间
(略)年1月1日-(略)年(略)月(略)日,申报结束时间(略)年(略)月(略)日,每季度兑现一次,申请家庭人口、财产、收入等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申报制资料只提交一次。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联系电话:(略)
屏山镇 ????(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