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公告文号:(略)
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一、出让人
名称:(略)
场所:(略)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略)
场所:(略)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1?'项目':(略)
-1?'开采矿种':(略)
地理位置:(略)
面积:(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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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竞买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有效存续的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探矿权申请人条件。2.竞买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失信黑名单,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竞买人不得存在被吊销探矿许可证且自吊销之日起未满2年的情形。4.本次网上挂牌出让只接受单独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略)
网上交易:(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通过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采用有起始价的网上挂牌方式出让(挂牌期限届满,有竞买人继续出价的,通过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期限届满,不低于起始价的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如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起始价,挂牌成交),且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1.竞买申请人应详尽了解本次出让探矿权现状及所列条件,提交竞买申请视同对本次出让探矿权的现状及所列条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2.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竞得人不得以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因素为由对成交结果、签订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要求退款、索赔、延长勘查期限等。3.探矿权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因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市的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导致不能按计划探矿的,由竞得人自行承担风险。4.《探矿权出让合同》对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另有约定的,参与竞买视同接受。5.勘查区域涉及林地及生态优先保护单元,勘查活动需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林木采伐、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相关手续的获批条件、程序及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产生的异议,由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予以澄清,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略)〕(略)号),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内容
1.竞得人应及时备齐办证所需资料向清远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并自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略)个月内完成探矿权登记。前述期限不包括因办理林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定前置行政许可所需的时间。因非竞得人自身原因导致前述行政许可办理迟延,并进而影响探矿权登记办理的,竞得人应及时提供证明,双方可协商顺延办证期限。在约定期限内,竞得人未领取探矿许可证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探矿权出让合同》,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费用不予退还。2.本次出让的仅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三坑滩村地热资源详查探矿权,后续转采矿权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许可和相关手续由探矿权竞得人按相关规定自行申请办理。3.竞得人开展后续勘查施工,因布设探矿工程、修建临时设施等确需占用土地、使用林地的,须主动对接土地及林地权利人,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协商用地相关事宜,依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法定要求完善用地、用林报批手续,相关征地、林木补偿等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本公告在清远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清远市自然资源交易系统交易大厅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