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对标的进行了现场勘验,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高报价者即为终受让方,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竞价结束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终受让方应当在《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 3、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出具凭证后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价款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终受让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责任、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责任、风险由终受让方承担。 5、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暖、气等一切欠缴费用由转让方(有原租户的,按原租赁合同执行)承担,交付后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6、本次房产转让,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权属变更等事宜,转让方负责协助配合受让方办理上述事项,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涉及的全部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涉及划拨土地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受让方承担。 7、转让相关其他条件以转让方、受让方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