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需缴纳保证金(略)元。 2.交易条件为受让方与转让方一般应具有水力联系,水力联系包括处于同一河流水系、水文地质单元、地表水和地下水存在交换的区域。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挂牌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标的水权的现状等情况,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与转让方进行公开磋商,形成交易意向。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完成交易磋商或《用水权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评审后,交易双方共同提交《用水权交易表》,并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购买资格以有关部门资格审核结果为准。 5.根据标的征集的意向受让方的情况:(略)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一经申请,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为由不进行交割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其取得用水权后的水资源使用用途、效率及环保要求,将严格遵守国家及山东省现行的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及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具体规定。不得私自转让获得的水权指标或用于其他未申报用途。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其所属行业未列入国家和省限制发展行业目录。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确定为终受让方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用水权交易合同》。 (略).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用水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费用支付至济南产权交易平台指定账户,逾期不签署合同、不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行为,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终受让资格,承担违约责任。 (略).本次水权转让所涉及的交易税费,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具体税费须由意向受让方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略).成交后,交易双方应共同配合,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用水权交易表》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取水权且期限超过一年的,受让方应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变更手续。 (略).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其已自行了解并知悉用水权交易有关交易程序和规则,并愿意严格遵守有关要求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