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标的:(略) 2.竞价成交后,受让方以暂定(略)m³方量乘以标的竞价成交价计算暂定总价款,在《拆迁石料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支付暂定总价款的(略)%作为预付款。转让标的具体数量以及终结算款项以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提供的验方报告据实结算为准。 3.若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提供的验方报告所载的条石(拆迁石料)方量,未达到预估量((略)m³)的(略)%(即(略)m³),双方办理款项结算时,条石(拆迁石料)计量数量均按约定方量(即(略)m³)执行。 4.受让方应在《拆迁石料销售合同》签订生效次日起1个月内完成全部提货工作。转让标的完成全部提货后(略)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方量测绘工作,在测绘单位出具终验方报告后,受让方需于(略)个工作日内,按照验方报告实际数量一次性结清剩余货款。 5.转让方将转让标的移交给受让方后,受让方不得将条石(拆迁石料)用于房产建筑材料,受让方应以安全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置,承担在转让标的后续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无论受让方将该转让标的用于何种目的,转让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6.受让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提货,若受让方逾期未按合同约定约定方量的提货工作,则转让方可按照实际已提取的货物方量办理结算,若实际已提取的货物方量低于约定方量,则按约定方量计取。 7..其他未尽事宜以本项目完整公告及附件《拆迁石料销售合同》约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