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若为中小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青财采字[(略)](略)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相关规定对小微企业的价格给予(略)%的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企业证明资料。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须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的工程咨询单位名录(咨询专业为“公路专业”,服务范围应包括“规划咨询”)。(2)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且具有供应商从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拟投入项目负责人的个人缴费明细(打印时间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略)天内的任意时间)。(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