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3.1.1.1法人资格:
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民营企业法人,或者由独立企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3.1.1.2财务要求:
(1)(略)年末总资产不低于(略).(略)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满足即可。
(2)(略)年至(略)年连续三年(如投标人存续期不足3年,则为自注册之日起的所有年度,不包括注册成立年度)每年均为盈利,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满足即可。
(3)(略)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略)亿元人民币,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满足即可。
(4)(略)年末资产负债率不应大于(略)%,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满足即可。
3.1.1.3信誉要求: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限内;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4)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两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3.1.1.4其他要求:
重庆市合川区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特许经营者的身份作为本项目的独立投标人或投标人联合体成员或项目公司股东。重庆市合川区本级国有企业指的是通过股权穿透后,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或合川区财政、国资委等有关政府部门的,均被认定为重庆市合川区本级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控股中的“控股”,既包括绝对控股(持股超过(略)%),也包括相对控股(持股虽不足(略)%,但仍产生决定性影响)。
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全部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超过7家,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联合体内部认缴出资比例大的一方;
(2)联合体各成员认缴出资额均应大于0;
(3)各成员单位须共同签署共同投标协议,且协议书中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分工;
(4)联合体中民营企业股权占比不低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