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授权使用的范围以北京信通方恒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通方恒评字【(略)】第(略)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2、意向方应在公告期内对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委托方承诺对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被授权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3、成交价款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为准。5、意向方在取得使用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委托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使用期间的各项费用按交易双方终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7、交易双方自行协商交付标的物。 8、被授权方在使用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否则被授权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 9、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为准。 (略)、由本项目授权使用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意向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委托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