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工程地点: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合同编号:设计证书等级:市政行业(道路、排水)甲级、岩土勘察乙级发包人: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设计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略) 年7月(略)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 包 人: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设 计 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略)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工程地点: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合同编号:设计证书等级:市政行业(道路、排水)甲级、岩土勘察乙级发包人: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设计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略) 年7月(略)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 包 人: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设 计 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略)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
工程地点: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
合同编号:设计证书等级:市政行业(道路、排水)甲级、岩土勘察乙级发包人: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设计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略) 年7月(略)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 包 人: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设 计 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略)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设计证书等级:市政行业(道路、排水)甲级、岩土勘察乙级发包人: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设计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略) 年7月(略)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 包 人: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设 计 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略)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设计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略) 年7月(略)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 包 人: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设 计 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略)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日期:(略) 年7月(略)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 包 人: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设 计 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略)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 包 人: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设 计 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略)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 包 人: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设 计 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略)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 包 人: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设 计 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略)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 包 人: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设 计 人:洛阳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略)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略)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4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铁西南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勘察设计
4.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驻马店城区、三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铁西南片区)内的排水管网进行雨污水错混接改造和缺陷修复,对(略)处雨污水混接现象进行改造、对(略)处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管道进行修复,其中更新改造 d(略) 钢筋混凝土管道(略)米,对缺陷性管道修复共有(略)处等内容
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
4.4设计内容工作内容:(略)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工作内容:(略)
4.5设计项目负责人:孙新兵。
4.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止。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费用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中标结果,本合同勘察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略)小写((略).(略)元)。税率6%,不含税价格为(略).(略)元,税金为(略).(略)元;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执行调整后的税率,税金做相应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支付方式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1设计人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略)%。
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1 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2.5 由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3设计配合服务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3.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3.2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3.3在设计各阶段提供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3.4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3.5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略).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在施工图交付后2年内仍未完成竣工验收,视为设计人服务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应结清所有设计费用。(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略).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略).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略).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设计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新科 委托代理人:/纳税人识别码:(略)MB(略)H地 址:驻马店市通达路8号电 话:(略)-(略)联系人:刘义民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 账 号:*(略)签署日期:(略) 年 7 月 (略)日设计人:洛阳城市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委托代理人:/纳税人识别码:*(略)G 地 址:洛阳市洛龙科技园宇文恺街1号电 话:(略)-(略)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青岛路支行账 号:*签署日期:(略) 年7 月(略)日EpointContent
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识别码:(略)MB(略)H
地 址:驻马店市通达路8号电 话:(略)-(略)联系人:刘义民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 账 号:*(略)签署日期:(略) 年 7 月 (略)日设计人:洛阳城市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委托代理人:/纳税人识别码:*(略)G 地 址:洛阳市洛龙科技园宇文恺街1号电 话:(略)-(略)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青岛路支行账 号:*签署日期:(略) 年7 月(略)日EpointContent
电 话:(略)-(略)联系人:刘义民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 账 号:*(略)签署日期:(略) 年 7 月 (略)日设计人:洛阳城市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委托代理人:/纳税人识别码:*(略)G 地 址:洛阳市洛龙科技园宇文恺街1号电 话:(略)-(略)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青岛路支行账 号:*签署日期:(略) 年7 月(略)日EpointContent
联系人:刘义民
联系人电话:/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 账 号:*(略)签署日期:(略) 年 7 月 (略)日设计人:洛阳城市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委托代理人:/纳税人识别码:*(略)G 地 址:洛阳市洛龙科技园宇文恺街1号电 话:(略)-(略)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青岛路支行账 号:*签署日期:(略) 年7 月(略)日EpointContent
账 号:*(略)签署日期:(略) 年 7 月 (略)日设计人:洛阳城市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委托代理人:/纳税人识别码:*(略)G 地 址:洛阳市洛龙科技园宇文恺街1号电 话:(略)-(略)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青岛路支行账 号:*签署日期:(略) 年7 月(略)日EpointContent
签署日期:(略) 年 7 月 (略)日设计人:洛阳城市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委托代理人:/纳税人识别码:*(略)G 地 址:洛阳市洛龙科技园宇文恺街1号电 话:(略)-(略)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青岛路支行账 号:*签署日期:(略) 年7 月(略)日EpointContent
设计人:洛阳城市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委托代理人:/纳税人识别码:*(略)G 地 址:洛阳市洛龙科技园宇文恺街1号电 话:(略)-(略)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青岛路支行账 号:*签署日期:(略) 年7 月(略)日EpointContent
法定代表人:杨明委托代理人:/纳税人识别码:*(略)G 地 址:洛阳市洛龙科技园宇文恺街1号电 话:(略)-(略)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青岛路支行账 号:*签署日期:(略) 年7 月(略)日EpointContent
委托代理人:/纳税人识别码:*(略)G 地 址:洛阳市洛龙科技园宇文恺街1号电 话:(略)-(略)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青岛路支行账 号:*签署日期:(略) 年7 月(略)日Epoint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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